近日,深交所對創業板IPO公司山西凝固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凝固力)及保薦代表人、簽字注冊會計師予以通報批評。現場檢查發現,凝固力對于金額較大的發出商品并未執行盤點,問詢回復與實際情況不符,且會計師核查意見與審計報告自相矛盾。同時,公司關于發出商品、收入確認、研發、原材料采購、生產入庫、信息系統等多項內部控制不規范。
來源:攝圖網
三輪問詢后撤回上市申請,未達新規上市門檻
凝固力主要從事特種行業高分子復合材料的研發、生產及銷售業務,產品應用于煤礦、隧道領域。公司控股股東為王建中,實際控制人為王建中、王二中兄弟。2022年12月,在五礦證券保薦下,凝固力申請創業板上市。
據招股書披露,2020年至2023年1-6月,凝固力分別實現營業收入29095.93萬元、40532.98萬元、42064.13萬元、17323.37萬元,歸屬凈利潤4874.03萬元、6163.58萬元、6181.03萬元、2919.49萬元,扣非凈利潤4662.55萬元、6035.27萬元、5882.58萬元、2771.21萬元。然而2024年1月,凝固力在回復第三輪審核問詢后不久,選擇撤回上市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招股書顯示,凝固力選擇的上市標準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中的第一套標準,即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5000萬元。而2024年4月,深交所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大幅提高上市門檻,將第一套標準修訂為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累計凈利潤不低于1億元,且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于6000萬元。
凝固力2022年扣非前后凈利潤孰低為5882.58萬元,未能達到修訂后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門檻凈利潤6000萬元。
聲稱發出商品執行盤點,核查意見竟與審計報告矛盾
2025年5月16日,深交所連開5張紀律處分與監管函,對凝固力及其實際控制人、財務總監,以及保薦代表人、簽字注冊會計師予以通報批評,直指公司在上市審核過程中的五大違規情節。
招股書顯示,2020年末至2023年6月末,凝固力發出商品的賬面價值分別為1849.27萬元、3875.10萬元、4602.08萬元、456.39萬元,發出商品系公司根據客戶的采購需求,將貨物發往客戶指定收貨地點,尚未進行收入確認和成本結轉的產品。
第二輪審核問詢要求凝固力說明公司對于儲存在客戶處的發出商品是否進行盤點,及盤存差異、差異原因。凝固力回復稱,對于儲存在客戶處的發出商品,公司定期組織人員進行盤點,報告期各期賬面數量與盤點數量均不存在任何差異。
同時,保薦機構、會計師出具的核查意見顯示,其取得了公司對儲存在客戶處的發出商品的盤點記錄,并對儲存在客戶處的發出商品進行抽盤,通過倒軋的方式復核了公司對儲存在客戶處的發出商品的盤點的準確性。
然而證監會現場檢查發現,報告期各期,凝固力并未對儲存在客戶處的發出商品執行盤點程序,問詢回復與實際情況不符。
值得注意的是,審計報告顯示,發出商品的存在性為關鍵審計事項,鑒于煤炭礦井安全生產管理規范,以及發出商品分部地點較多,發行人難以實施發出商品期末實地盤點,會計師亦無法執行監盤程序,發行人管理層認為發出商品是真實存在的。
根據審計報告,凝固力并未對發出商品進行實地盤點,這顯然與凝固力關于執行盤點的問詢回復相矛盾,更與會計師的核查意見自相矛盾。
收入確認依據與實際不符,多項內控不規范
據招股書披露,在普通的直銷模式和經銷模式下,經客戶確認收貨并取得客戶出具的驗收單后,公司確認收入;在代儲代銷的直銷模式下,根據每月實際耗用量結算對賬后,公司按雙方認可的對賬單據,將有權收取的銷售價款確認為營業收入。
然而證監會現場檢查發現,凝固力存在無驗收確認單即確認收入的情況,個別收入確認憑證未附任何單據,披露的收入確認依據與實際執行情況不符,2020年至2023年1-6月,無驗收單的收入確認占比分別為5.92%、3.09%、7.20%、16.40%。同時,凝固力存在收入確認跨期,對公司2022年利潤總額影響約759.42萬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比例為10.33%。
此外,證監會現場檢查還發現,凝固力關于發出商品、研發、原材料采購、生產入庫、信息系統等內部控制不規范,公司未予以充分披露。
在發出商品方面,凝固力采取先發貨、后簽合同模式,銷售合同與發出商品不匹配,導致發出商品與銷售出庫、成本結轉的勾稽關系不準確,同時,招股書披露的部分發出商品結構、收入結構以及存貨庫齡不準確,成本披露口徑與實際情況不一致。
2020年至2023年1-6月,凝固力的研發費用分別為1026.21萬元、1414.07萬元、1437.77萬元、835.61萬元。現場檢查發現,公司未準確、完整記錄研發領料的出入庫情況及后續去向,研發環節缺少控制措施和審批程序,部分專職研發人員的實際工作包含非研發工作,研發工時統計缺少合理證據。
此外,在信息系統方面,凝固力使用的金蝶系統部分操作日志缺失,且日志存在被修改風險,未能對財務數據進行有效備份,財務總監同時負責財務管理、系統管理工作,未進行不相容崗位分離。
值得一提的是,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規范性日漸成為IPO審核及現場檢查、現場督導的重點。近期,迪嘉藥業、安凱特、海諾爾、云峰新材、海宏液壓、科凱電子、華理生物、恒業微晶、飛速創新、奧德裝備等IPO監管案例均指出內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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