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64號)之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現對以下國三及以下柴油貨車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公告作廢。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效減少車輛排放污染,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請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輛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及時交售給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并辦理注銷登記業務。詳情請咨詢:0953-2023456。
吳忠交警鄭重提示: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已報廢或者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收繳機動車,強制報廢。
特此公告。
附件:達到報廢標準逾期未報廢重點車輛明細(76輛)
吳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
▍來源:吳忠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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