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視“隔夜酒”釀禍端
瓦房店一司機“隔夜酒駕”拘役一個月
隨著醉駕入刑,“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但仍有很多駕駛人容易忽視“隔夜酒”的威力,殊不知“隔夜酒”也可能會“罪”。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就辦理了一起“隔夜酒駕”的危險駕駛案件。
2025年2月15日2時許,李某某飲用半斤白酒后在家中入睡。同日13時,李某某睡醒后以為已經恢復精神,便駕車從家中出發,行駛至瓦房店市中心交通崗右轉彎時,撞到行人孫某某,造成孫某某受傷。經鑒定,李某某肇事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6.64mg/100ml,已達到醉駕標準。
2025年3月17日,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某以危險駕駛罪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判處李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醉駕人李某某后悔莫及:“原來半夜喝酒下午開車,也可能構成酒駕,這給了我深刻的教訓!”
檢察官解釋,不少人存在認知誤區,認為中午飲酒后夜間開車,或晚上飲酒后次日早上開車便萬無一失。事實上,這種想法并不科學。由于每個人酒精代謝能力存在差異,飲酒后短時間內,血液中可能仍殘留大量酒精,此時駕車極有可能構成酒后駕駛甚至醉酒駕駛,即俗稱的“隔餐醉”或“隔夜醉”。
檢察官特別提醒,睡醒并不等同于酒醒,為確保安全,飲酒后短時間內切勿駕車,謹防“隔夜酒”引發的法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存在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醉酒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或旅客運輸嚴重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之一的,將被處以拘役并處罰金。
此次案件的判決,再次向社會傳遞了法律對危險駕駛行為“零容忍”的態度 。
半島晨報、39度視頻首席記者張錫明 實習生陳虹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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