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預付費合同在餐飲、培訓、健身等行業應用廣泛。這類合同中不少都有“超期余款不退”條款,容易引發糾紛。這樣的條款是否有效?
2023年9月,王某在一家培訓機構報名舞蹈課程,支付1700余元購買了相關課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開課15日內退學的可退還學生全部剩余費用;超過60日,不足半年期的,退還80%;超過半年期的,不予退費。”王某在報名時還被告知,學員需在微信群中報名參加課程,若報名人數不足3人,則當日課程取消。
2024年4月,培訓機構某老師在微信群中通知學員:“從下周開始,沒有和我請假的,系統會正常劃課時”。王某認為“消費者沒有義務向培訓機構請假”,與機構發生爭議。協商未果后,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款。該案經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
法院審理認為,“超過半年期的,不予退費”合同內容是某舞蹈培訓機構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從協議實際履行的情況來看,開課需3人以上報名,否則當日課程取消,即并非王某個人意愿可決定開課與否,如長期不足3人報名課程,課程期限勢必會順延,可能超過協議約定時間。該條款排除了王某作為消費者要求退還費用的主要權利,應屬無效。法院綜合考慮課程單價和王某已上課程情況,判決該機構退還王某1200余元課程費用。
辦案法官王云介紹,法院審理此類糾紛時,通常會考慮該類合同的履行往往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如果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已經產生矛盾,繼續履行反而可能加劇雙方沖突,甚至造成更大的損害,此時不宜強制履行合同,因此法院對消費者解除合同的主張一般會予以支持。
《 人民日報 》( 2025年05月20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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