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一則突發的消息,震驚了世界。
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發布了新指南,嚴厲警告全球廠商,如果繼續在產品或服務中使用華為的昇騰910或310系列AI芯片,相關負責人最高可能面臨20年監禁。
華為昇騰芯片,作為中國在AI領域的重要突破,早已部署在超過30家云服務商中。而這道禁令,卻讓全球產業鏈一下子陷入了左手“遵守美國規定,承擔巨額替換成本”、右手“堅持自主選擇,面臨未知風險”的艱難抉擇中。
中國商務部,稱之為“科技霸凌”。外交部發言人林劍也在例行記者會上指出,這是“嚴重違反市場規則,嚴重擾亂全球產供鏈穩定,嚴重損害中國企業正當權益”。
哎。前幾天才一起吃過飯,今天你又給我把桌子掀了。
可是,這到底是憑什么呀?美國,憑什么管得這么寬?為什么可以對全球進行刑事威脅?
我試著幫你梳理一下。放心,還是你一定能聽懂的語言。
就從一切的起點,視頻中也提到了的“國家安全”,開始說起。
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一提到這個嚴肅的詞,你可能馬上就會聯想到軍事威脅、領土完整。
但是,在美國的實踐中,尤其是在科技領域,“國家安全”的邊界,就像一根橡皮筋,可以拉得很長很長,擴展到經濟安全、技術領先地位、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甚至意識形態和價值觀的競爭。
早年美國對蘇聯進行技術封鎖,可以說怕蘇聯把技術用到軍事上,威脅國家安全。現在一家外國公司,在某個高科技領域跑得快,也可以說削弱了美國的技術影響力,從長期來看威脅了國家安全。
那么,華為的昇騰芯片,怎么就“威脅”到美國了呢?
因為AI芯片,是第四次工業革命的“大腦”。誰掌握了先進的AI芯片,誰就更有可能在未來的經濟、軍事、社會發展中占得先機。
中國在AI領域的快速發展,在芯片設計這種核心技術上的突破,當然會讓一些人感到焦慮。如果華為昇騰芯片在全球普及,可能會打破美國在高端芯片領域的壟斷。更別提一旦基于昇騰芯片的AI生態在全球建立,可能就會形成獨立于美國技術體系之外的標準。這都是美國不愿意看到的。
所以,即便昇騰芯片本身只是一塊商用硬件,但在“泛安全化”的視角下,它就被貼上了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標簽,為后續的一大堆限制措施,提供了一個美國自認為“正當”的起點。
上個世紀80年代的東芝事件,就是美國聲稱日本東芝公司的幾臺高精度機床,幫助蘇聯造出了更安靜的潛艇螺旋槳,削弱了美國海軍的聲吶優勢,嚴重威脅了國家安全。結果,東芝被嚴厲制裁,高管被抓,公司名聲和生意都栽了個大跟頭。
好。我們就姑且先接受美國的說法。可是,華為是中國的,昇騰芯片是中國的,就算真有威脅,美國憑什么把手伸得這么長,來管中國公司,甚至來管全球使用昇騰芯片的人?
憑的是,一個在國際上爭議很大的概念。
長臂管轄。
長臂管轄
什么是“長臂管轄”?
你們小區規定,晚上10點以后,不許大聲喧嘩。這是你們小區的規矩,管小區里的人,沒毛病。但有一天,你們小區的保安,跑到隔壁小區,說隔壁小區的張三晚上11點還在家里開KTV,違反了你們小區的規定,要罰張三的款。
這就是“長臂管轄”。或者說得更學術一點,也叫“域外管轄”。它指的是,一個國家的法律,要去管發生在這個國家領土之外的事兒,或者要去管不是這個國家的人或公司。
那美國為什么可以這么干呢?
有很多的理論依據。其中最常用的,是“效果原則”。
什么是“效果原則”?
你在外面扔石頭,砸到了我家的玻璃,那也得賠。哪怕一件事是完完全全發生在美國之外的,但如果這件事在美國國內產生了“實質性的、直接的、可預見的”效果,或者說,它就是沖著在美國產生這種效果去的,那么美國法院或者執法機構就可以說,這事兒我能管。
所以,在華為昇騰芯片這件事上,美國就可以說,沒錯,芯片是中國公司研發的,也可能是非美國公司在非美國地區生產和使用的。但是,如果這些芯片被用來開發挑戰我們美國技術優勢的AI應用,或者被用在那些“威脅我們美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上,那就對我們美國產生了“有害效果”。既然有“效果”,那我們美國的法律就能管。
這種“長臂管轄”,也不是今天才有的。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FCPA),就是一個典型。它本來是禁止美國公司和個人向外國官員行賄的。后來管轄范圍越來越大,甚至能管到在美國上市的外國公司,或者行賄行為的某些環節跟美國沾了點邊的外國公司。不少國際大公司都因此被美國罰過巨款。
所以,通過“效果原則”等理論依據,美國就在法理上找到了“可以管”的鉤子。
但是,光有理論不行啊。你總得有具體的法律條文來當抓手吧?
EAR,CCL
如果說,長臂管轄,是美國伸出的手臂。那么,《出口管理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就是手中的那張具體操作的“網”。而《商業管制清單》(Commerce Control List,簡稱CCL),就是這張網上標滿了各種大小獵物的“名錄”。
EAR,是一本超級厚的“出口行為手冊”。
它由美國商務部下屬的工業與安全局(BIS)負責執行,詳細規定了,哪些東西,在什么情況下,出口到什么地方,給什么人用,需要向美國政府申請許可證,哪些又是被禁止的。它的主要目的,是控制那些“軍民兩用”的物項和一些不太敏感的軍用品的擴散。
CCL,是EAR的核心附件。一本厚厚的“高危品名錄”。
它把受管制的物項分門別類,從材料、化工到電子、計算機、電信等等,無所不包。每一種受管制的物項,都會被賦予一個特定的“出口管制分類編碼”(ECCN)。就像商品的“身份證”。
EAR和CCL,并不是美國獨有的。有一定的國際慣例。比如《瓦森納協定》,就是一個由包括美國在內的40多個國家參與的多邊出口管制機制。
但是,美國的EAR在單邊性、域外適用范圍和具體執行的嚴苛程度上,往往遠超其他國家。
一旦某個產品或技術被列入CCL并賦予了ECCN,那么它的出口、再出口,甚至在美國境內的某些轉移,都可能受到EAR的嚴格管控。
而高性能AI芯片,由于強大的計算能力和關鍵作用,通常會被認為是典型的軍民兩用物項。如果性能參數達到了CCL中相關ECCN的管制閾值,就會被視為受EAR管轄的物項。
這就意味著,美國原產的高性能AI芯片,如果要賣到國外,或者別國想從美國購買后再轉賣,都可能需要向BIS申請許可證。
可是,華為昇騰芯片又不是“美國原產”,憑什么要被EAR和CCL管?
憑的是,一個極具擴張性,也極具爭議的大殺器。
FDPR。
FDPR
FDPR,Foreign Direct Product Rule,外國直接產品規則。
你可以通俗地理解成,一種“技術DNA追蹤規則”。
這種規則,最初是用來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相關技術和物項的擴散的。但是,經過量身定做和層層加碼,近些年來,它的適用范圍被急劇擴大,成了美國在高科技領域對特定國家和企業進行“精準打擊”的工具。
因為,它的核心邏輯是,即使一個產品是在美國境外生產的,并且物理構成中可能不含一丁點美國零部件,但如果這個外國產品是利用了特定的、受美國EAR管轄的“美國原產技術”或“美國原產軟件”所“直接產生”的,那這個產品也會被視為受美國EAR管轄。
更狠的是,如果生產這個外國產品的工廠或關鍵核心設備,本身也是利用特定的美國原產技術或軟件所“直接產生”的,那么用這個工廠或設備生產出來的產品,也可能被“感染”上美國的管轄權。
比如,你用美國公司研發的、受EAR管轄的先進芯片設計軟件,設計了一款芯片。那么,這款芯片,無論你在哪里生產,由誰生產,都可能被認為是該軟件的“直接產品”,受到EAR管轄。
而常規的EAR里,有一個“最低含量規則”。指的是,如果外國產品中,美國原產受控零部件的價值占比,低于某個閾值,比如低于25%,通常就不受EAR管轄。
但是,FDPR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看你最終產品里有多少“美國成分”,而是只看你的“出生證”。也就是,只看你是不是由特定的美國“種子技術”或“種子軟件”孕育出來的。如果是,哪怕最終產品里美國物理成分是0%,也照管不誤。
這就是為什么,華為昇騰芯片,即便完全由中國團隊設計,由非美國公司在海外代工,也依然會被美國盯上。
因為美國可以聲稱,這些芯片的設計或制造過程,在某些關鍵環節并沒有完全擺脫對源自美國的技術或軟件的依賴。
這樣,FDPR就可以成為一張大網,把所有所謂的帶有“美國技術基因”的外國產品,全都網羅進來。
尤其,是那些“重點打擊對象”的產品。
實體清單
誰是“重點打擊對象”?
美國把他們的回答,寫成了大名鼎鼎的“實體清單”。
這是一個由美國商務部BIS維護的黑名單。榜上有名的,都是BIS認為的,對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構成“重大風險”的外國個人、公司、研究機構甚至政府部門。
一旦某個“實體”(比如華為及其眾多關聯公司)被列入這個清單,那可就麻煩大了。因為全球任何供應商,如果想向這個“實體清單”上的成員出口、再出口或轉移任何受EAR管轄的物項,都必須事先向BIS申請許可證。而對于“實體清單”上的大部分成員,尤其是像華為這樣被重點關照的,BIS在審批許可證時,通常會采取“推定拒絕”的政策。也就是說,原則上不批。
對華為來說,這就意味著“雙重枷鎖”。
一方面,華為很難從外部獲得受EAR管轄的物項。比如關鍵的半導體生產設備、材料、軟件,以及被FDPR覆蓋的第三方芯片。供應鏈基本被卡死。
另一方面,即便華為依靠自身力量生產出昇騰芯片,但當它想把這些芯片賣給別人的時候,購買方也可能因為芯片因FDPR等原因被認定受EAR管轄,而面臨麻煩。而最新的指南,更是直接用一條寫著“20年監禁”的長矛,指向了使用者。
哎。實體清單,給了一副沉重的鐐銬。FDPR,又不斷收緊這副鐐銬。真難。
可是,美國的這條長矛,是從哪來的?有依據嗎?
IEEPA,ECRA
的確。單憑商務部的《出口管理條例》(EAR),只能進行罰款、吊銷出口許可等行政處罰。想要上升到“20年監禁”這樣的刑事層面,還需要兩部更高級別的美國聯邦法律。
《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簡稱IEEPA。和《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簡稱ECRA。
IEEPA,堪稱美國總統在經濟領域的王炸。
它授權了總統在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后,可以采取一系列廣泛的經濟措施。比如管制。比如禁止外匯交易。比如凍結外國資產。
ECRA,則是EAR獲得永久性法定授權的主要依據。
更重要的是,它明確規定了對故意違反出口管制行為的民事和刑事處罰標準。ECRA和IEEPA都規定,對于故意違反依據這些法案所制定出來的法規(就比如EAR),個人將面臨巨額的罰款,和最高20年的監禁,公司將面臨更更更巨額的罰款。
美國商務部,在新指南中的“20年監禁”,就是從這兒來的。
一旦商務部BIS在管理EAR時,認為某個案件情節嚴重,涉嫌故意違法,就會把案件移交給司法部,由檢察官決定是否提起刑事訴訟。
最近這些年,包括法國巴黎銀行、渣打銀行在內的多家國際知名銀行,就曾因為被指控違反美國對伊朗等國的制裁規定(這些規定其實很多也是基于IEEPA授權),處理了受禁止的美元交易,而被美國司法部和相關監管機構罰了數十億甚至上百億美元的巨額,并簽署了嚴格的合規協議。
哎。真兇狠。
可是,IEEPA和ECRA再兇狠,畢竟還是美國的國內法。美國憑什么用國內法,去指控一個身在法國、巴西、新加坡的公司高管?憑什么僅僅因為他們公司使用了華為的芯片,就得去坐美國的牢呢?
全球通緝
是的。這確實是整個事件中,最讓人費解,也最能體現出美國的霸道的一環。
因為,美國把法律的刑事管轄權,延伸到了非美國公民,和發生在美國境外的行為上。
怎么做到的?
首先,像IEEPA和ECRA這樣的美國法律,在規定“誰來承擔刑事責任”的時候,通常會用“任何人”(Any Person)的表述。
任何人,就包括了自然人,包括了法人。包括了公司,包括了組織。而且,不區分國籍。也就是說,從字面上看,這些法律的適用對象,就變成了全球。不管你是美國人還是哪國人。
當然。光有“任何人”這幾個字,是不夠的。想要對一個外國人,對在外國的行為行使刑事管轄權,美國還需要找到一個“連接點”(Nexus),把人和行為跟美國聯系起來。
比如,行為觸及了美國的領土或屬地。你發的郵件或者數據,通過了位于美國的服務器。或者,你行為的某個環節,是在美國境內發生的;比如,利用了美國的金融或商業系統。你的交易用了美元,或者通過美國的銀行系統進行清算。或者,你的產品最終賣到了美國市場;再比如,共謀理論。你這個外國個人或者實體,跟某個美國人或者在美國的實體,一起策劃或者參與了違反美國法律的行為。
等等等等。
最終,通過各種路徑,比如引渡,比如誘捕,比如申請發布“紅色通緝令”,把這個人“抓捕歸案”。
而且,即便實際執行起來困難重重,甚至最后根本就沒把人抓到,但它帶來的威懾作用和連帶影響也是巨大的。畢竟,應該沒有哪個跨國公司,會輕易讓自己的高管去冒一個“全球通緝”的風險。
現在看來,美國不僅有法律條文撐腰,還有一套非常復雜的邏輯和手段,來嘗試對外國人追究刑事責任。這已經遠遠超出了單純的商業管制或技術管制的范疇了。
但是,這甚至還不是全部。
OFAC
如果說,刑事指控,還能叫做“點殺傷”的話,那么財政部下屬的OFAC所負責的金融制裁,就是“范圍性殺傷”了。
什么是OFAC?
OFAC,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我們知道,美元是今天世界最主要的國際儲備、貿易計價和交易結算貨幣。全球大部分跨境交易,都是以美元計價和結算的。絕大多數國際金融機構,也都深度融入了以美元為核心的全球金融體系。而OFAC的工作,就是負責制定和執行美國的經濟和貿易制裁計劃。
他們的手上,管理著一份比“實體清單”更為嚴厲的SDN List,特別指定國民和被封鎖人員名單。
一旦某個個人、公司、組織甚至國家被列入SDN名單,基本上就等同于被全球美元體系驅逐了。所有美國人,都會被嚴格禁止和SDN進行任何交易。在美國管轄范圍內的所有財產,也都會被凍結。
對于一家國際化運營的企業來說,被列入SDN名單,幾乎意味著所有的國際融資渠道、貿易結算路徑、美元資產都被切斷。如同金融死刑。
雖然,目前針對使用昇騰芯片的警告,主要來自商務部BIS。但是,如果美國認定,某些實體因為使用昇騰,而“實質性支持”了已經被OFAC制裁的華為關聯實體,那OFAC也可能會在未來介入。
而且,就算OFAC不介入,美元體系的威懾力也是巨大的。任何有國際業務的公司,都得深思熟慮。
這張大網,實在厲害。
那么,如果我不和美國的金融系統往來,也不使用美元結算,那我是不是就可以大膽地使用昇騰芯片了?
也不行。因為,還有“次級制裁”。
次級制裁
什么是次級制裁?
一級制裁,通常是針對美國人的。禁止他們和被制裁對象交易。而次級制裁更夸張。它針對的是非美國人。如果一家非美國公司,被發現和已經被美國一級制裁的對象,進行了“重大交易”或提供了“重大支持”,那么美國就可能對這家非美國公司本身,實施制裁。比如禁止進入美國市場。比如禁止使用美國金融系統。比如列入SDN名單。
同時,這種次級制裁,也會進一步引發寒蟬效應。
由于美國的制裁規定極其復雜,界限模糊,處罰又極其嚴厲,很多公司為了避免一不小心踩到紅線,往往會采取“過度合規”的策略。也就是說,它們可能會主動切斷和任何被美國點名,或是僅僅“疑似有關聯”的實體的業務往來。哪怕這些業務本身,并不違反美國的制裁規定。
所以,考慮使用昇騰芯片的企業,就必須得掂量掂量,我的上游供應商會不會因此停止向我供貨?我的下游客戶會不會因此轉向我的競爭對手?我的融資銀行會不會因此調高我的風險評級?這種無形的壓力,有如大山。
層層加碼,環環相扣。我們的面前,是一套復雜而嚴密的“組合拳”。
那么,該怎么辦?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個國家,又會如何應對?
破壁之路
已經有很多人,走在了破壁之路上。
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經或正在制定“阻斷法案”,對抗美國法律的不當域外適用。
美國的高壓,客觀上也成為了倒逼中國等國家加速核心技術自主創新的催化劑。
同時,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探索“去美元化”和“多元化結算”,以削弱美元霸權的制約。加強國際合作,維護多邊主義,反對技術封鎖,也成為共識。一些全球企業為了規避風險,也開始尋求產業鏈的區域化和多元化重構。
破壁之路,注定是漫長的。
但世界,風起云涌。
好了。關于“美國全球追殺華為芯片,到底是憑什么”,我們就聊到這里。
哎。為了掀桌子,還真是有夠拼的。
這既是一場法律戰,一場科技戰,也是一場未來的主導權之戰。
而身處其中的我們,只有看懂了背后的邏輯,才能更加清醒地認識這個復雜的世界。
發展之路,道阻且長。但是,歷史已經一再證明,真正的創新和進步,是任何外部力量都難以徹底扼殺的。
祝福華為。
也希望今天的梳理,能讓你少一些迷茫,多一些堅定。
然后,我們繼續向前。
向前。
ps:
這篇文章的核心觀點,來自我在商業社群“劉潤·進化島”上的日課。
每天,我都會把當天最印象深刻的收獲,毫無保留地分享給你。不知不覺,已經寫了450多篇了。希望這些思考,能給你帶來一點啟發。
如果,你也對這樣的形式感興趣。歡迎你加入,和我們一起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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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島上,等你。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觀點/ 劉潤主筆/ 二蔓/ 歌平版面/ 黃靜
這是劉潤公眾號的第2604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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