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國家發改委
5月20日,我國首部民營經濟專項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正式實施。該法以立法形式確立“平等保護、產權護航、市場破壁”三大制度支柱,回應了民營經濟“56789”的突出貢獻(50%以上稅收、60%以上GDP、70%以上技術創新、80%以上就業、90%以上企業數量),它的落地對優化營商環境、保護民企權益具有里程碑意義。《中國企業報》特邀民促法立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就法律核心條款與執行路徑進行解讀。
《中國企業報》:您參與起草這部《民營經濟促進法》總共耗時多長?相較于其他法律,此次起草時長處于何種水平?
李曙光: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歷經一年兩個月。從法律制定的普遍時長來看,這一過程相當迅速。有些法律歷經十年、二十年都難以順利出臺。《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快速出臺,這體現了國家對民營經濟法治化保障的頂層設計。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其頒布精準契合了優化營商環境的迫切需求。
《中國企業報》:相較于以往的政策文件,民促法的核心突破是什么?如何確保其成為民民營企業的 “護身符”?
李曙光:以往多為政策文件,如今上升為法律層面,法律具有更強的穩定性和公開性,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民促法將“兩個毫不動搖”等重要原則明確寫入其中,清晰界定了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和關鍵作用。為確保法律充分發揮保障民營企業權益的作用,企業自身應當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行政部門則需制定細化措施,確保法律能夠有效落地實施。
《中國企業報》:在制定民促法的過程中,是否對配套執行與貫徹落實層面的事項進行了考量?
李曙光:法律效能的充分釋放,取決于其能否得到有效貫徹執行。這既要求行政部門深刻領會法律精神,不斷提升治理能力;也需要市場主體增強法律意識,主動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在立法過程中,針對配套執行與貫徹落實方面進行了深入思考與規劃。不過,后續仍有大量工作需要持續推進。行政部門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參與這部法律起草的有十七個單位(十七個部門),但實際上涉及的部門遠不止這些。所有參與起草以及雖未參與起草但相關的部門,都應當出臺具體的執行措施,以此切實保障這部法律能夠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中國企業報》:民促法明確提出“平等對待”原則,但在現實中,民營企業常常遭遇“玻璃門”“旋轉門”等隱性壁壘。您認為這部法律能否真正打破這些壁壘?如果地方政府不執行相關規定,企業該如何維權?
李曙光: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強制性的規范體系,其權威性由國家強制力予以保障。地方行政機關作為法律實施的主體,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履行職責。若行政機關存在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效能的實現,既需要企業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包括準確主張合法權益受損的事實),更依賴司法機關依法裁判、行政機關嚴格執法,共同構建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中國企業報》:民促法第七十條規定,地方政府不得因人事變動違約毀約,但過去許多項目因領導換屆而停滯。法律是否會配套相應的問責機制?
李曙光:您提出的問題在現實中確實存在。《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得因人事變動違約。例如,政府委托民營企業墊資建設項目后,若以“合同未明確付款時間”或“前任責任”為由拖欠款項,企業可直接依據該法維護自身權益,無需等待政府另行出臺措施。若維權無果,企業可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紀委、巡視組等監管部門反映情況。過去那種“領導說了算”的情況已不再適用,無論人員如何更替,企業均可依據法律向現任負責人主張權益。此外,在開展工程項目合作時,無論雙方關系如何密切,都應當在合同中明確交付時間和付款時間,比如約定驗工合格后的7天之內完成款項支付。若企業自身未按照法律規則行事,未在合同中明確交付期限,那么責任則在于企業自身。
《中國企業報》:民促法第二十條要求銀行對小微企業實行差異化信貸,但銀行常以“風險高”為由有所顧慮。該法實施后,是否會設定強制性的不良貸款容忍度指標?
李曙光:法律的強制力主要體現在法院的判決和執法的處罰上,并非在所有方面都隨意采取強制措施。銀行貸款遵循監管機構和管理部門的規定,以往貸款多以土地、房產等大宗物品作為抵押,擔保方式較為單一。而《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規定,對于小微企業(大多為民營企業),可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政策。銀行依據該規定即可開展相關業務,例如可以采用權利質押的方式,像應收賬款、股權等都可作為質押物,這在以往是不被允許的。因此,無需設定強制性的不良貸款容錯度指標,銀行只需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操作即可。對于質押物的估值,不同資產有不同的估值方法。部分資產可能需要聘請專業人士進行評估,政府也會為權利的登記、估值和交易提供支持,比如指定5家專業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等。
《中國企業報》:民促法第十條規定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但很多行業仍存在“內部標準”。比如政府采購招標中要求“近三年納稅額超1億元”,這種隱性門檻該如何破除?
李曙光:民促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全面推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其核心原則是“非禁即入”——清單之外領域,所有市場主體(無論所有制性質)均可依法平等進入,不得設置額外門檻。企業若發現地方政府存在不合理的規定,阻礙其進入相關領域,可依據該法律進行維權。目前,2025 年版全國統一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已正式公布,相較于以往版本,該清單進一步壓縮了限制進入領域范圍,充分體現了國家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政策導向。
《中國企業報》:民促法第十四條明確禁止招標過程中歧視民營企業,但在實際操作中,資質門檻成為一大阻礙。法律是否可能規定最低的資質標準?是否存在統一的標準?
李曙光:新法作出了重要的原則性規定,即在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活動中,所有主體均享有平等進入的權利。資質標準、資格標準、能力標準以及規模標準應根據具體項目來確定。目前國家正在修訂招投標法,其中將會規定更為具體的內容。只要資質標準不存在歧視性,且公開透明,對所有參與主體一視同仁即可。《民營經濟促進法》確立了基本原則,若違反該原則,企業可依法進行投訴,但原則的落地還需其他法律和具體政策進一步細化。
《中國企業報》:民促法第二十八條支持民營企業牽頭攻關國家項目,但現實中科研經費多流向國有企業。法律是否會強制要求政府項目必須有一定比例由民營企業承擔?
李曙光:這個問題很關鍵!以往民營企業不具備牽頭國家項目的資格,此次法律明確賦予民營企業此項權利。相關部門應當貫徹落實該法律,公布可由民營企業牽頭的項目名單。推出的項目中必須確保一定比例由民營企業牽頭承擔,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有效實施。若一個項目中均無民營企業牽頭,表明相關部門未能有效落實該法律,相關企業可依據該法律進行投訴。
《中國企業報》:民促法第六十九條要求地方政府清理拖欠賬款,但很多企業反映存在“新官不理舊賬”的情況。法律是否會建立“賬款拖欠黑名單”制度?
李曙光:建議依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建立拖欠賬款法定直報制度,賦予被拖欠主體(企業或農民工)直接向地方財政、審計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提交書面投訴的法定權利。現行制度下,行政機關雖依規負有主動清理并上報拖欠賬款的義務,但同步引入“投訴 - 核查 - 公示”程序(如要求受理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公開結果),可有效規避信息層級傳遞導致的失真風險。
《中國企業報》:民促法第六十四條禁止異地濫用執法權,但民營企業常遭遇跨地域的逐利性執法。企業遭遇違規異地執法時,應如何維權?
李曙光:異地執法本身是被允許的,但必須規范進行。此次《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建立異地執法協助制度。例如,A地的執法人員前往B地執行任務,需與B地公安機關通報并請求協助,不得擅自直接開展執法行動。目前有些地方確實存在一些不規范的異地執法現象,如將經濟糾紛誤判為經濟犯罪,隨意查封、凍結、扣押民營企業資產,甚至要求企業停止經營等。若企業遭遇此類不規范執法,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作者:何芳
監制:張劍
編輯: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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