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無接觸擔責案"的司法警示:優秀案例評判標準亟待厘清
青島法院近期一起行人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被判賠償摔倒者7萬元的案件,因被納入《山東法院年度案例白皮書》并擬申報最高法院指導性案例,引發法學界和公眾的廣泛爭議。該案暴露出司法實踐中自由裁量權擴張、案例指導機制異化等深層問題,亟需從法理基礎和社會效應雙重維度進行審視。
一、裁判邏輯的法理缺陷
本案突破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傳統認知,在三個層面存在適用法律瑕疵:其一,將《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機動車"安全距離"義務機械移植至行人關系,違反"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私法原則;其二,對《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責任"條款作擴大解釋,變相創設了"行人普遍注意義務"這一新的責任類型;其三,判決書未充分論證"未保持距離"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違背"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這種缺乏法律解釋方法論支持的裁判,可能形成"行人責任泛化"的負面導向。
二、案例評選機制的異化傾向
值得警惕的是,該案被列為"優秀案例"反映出的司法傾向:
1. 創新性崇拜:評選標準過度強調"填補法律空白",卻忽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2條要求的"正確適用法律"基本前提;
2. 程序正當性質疑:根據《中國法院案例選編》評審規程,爭議案例應經過跨學科專家聽證,但現有信息顯示本案未經歷充分辯論程序;
3. 社會效果誤判:將導致"防御性出行"的判決作為正面典型,與"鼓勵社會交往"的法律價值相背離。
三、司法謙抑性原則的突破
本案暴露出自由裁量權行使的邊界問題。參考(2019)最高法民再245號判決確立的"司法能動限度三原則",法官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應當:①以文義解釋為基準;②符合體系解釋一致性;③尊重社會普遍認知。本案將行人注意義務擴張至"預見他人可能摔倒"的程度,實質上改變了立法設定的責任分配框架。
四、制度修正建議
1.案例評選雙軌制:建立"法律適用審查"前置程序,對擬推廣案例進行合憲性審查;
2.裁判要旨聽證制度:參照《美國模范刑法典》第1.02(5)條,要求爭議判決接受法學、社會學、倫理學跨學科評估;
3.司法透明化改革:依據《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完善裁判理由"負面清單"公示制度;
4.行人權利保障:建議人大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作出立法解釋,明確"無接觸事故"的責任認定標準。
該案的深層啟示在于:當司法試圖通過"造法"來解決社會問題時,必須謹守"法律續造"的禁區。優秀案例的真正價值不在于裁判結果的新奇性,而在于其能否在法教義學框架內,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司法機關應當以此為鑒,在案例指導工作中回歸"解釋法律而非創造法律"的基本定位,方能維護法治的確定性和公信力。
2025年5月9日寫于西安南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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