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彭某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雇傭個體業主伍某的挖機,雇請程某為挖機司機,擅自在廣水市某鎮挖山修路、毀壞林地,并將所采挖山石料賣給閔某等人,謀取非法利益。
未修復前:被破壞的林地
經廣水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委托廣水市大華房地產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湖北省孝感市核工業地調查院、本惟識(湖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采挖現場的方量、品種、價值進行勘測、認定,確認案涉非法采礦行為造成礦產資源損失為802661.2元。
未修復前:被破壞的林地
承辦法官在審理中發現,被告人彭某雖多次口頭承諾愿意賠償全部礦產資源損失、修復受損生態環境,但一直以家庭困難為由未履行。為督促被告人彭某積極修復生態環境和賠償全部礦產資源損失,廣水市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多次對被告人釋法說理,告知案涉犯罪行為所帶來的不利后果。
最后,被告人彭某退賠全部礦產資源損失802661.2元,預繳罰金五萬元,修復案涉被毀壞林地,并向廣水市人民法院提交《毀壞林地恢復驗收合格報告》。
修復后:已引種補植苗木的林地
鑒于被告人彭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悔罪態度較好,并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且能積極補植復綠并經林業主管部門驗收通過,修復被破壞的林地生態環境,經調查評估,被告人彭某適宜社區矯正,可對其適用緩刑。
修復后:已引種補植苗木的林地
廣水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對其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繳納)。二、被告人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802661.2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彭某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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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整理:錢偉 來源:廣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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