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吉安公安
5月7日
峽江縣公安局仁和派出所
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線索稱
犯罪嫌疑人陳某
因涉嫌隱瞞、掩飾犯罪所得罪
被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列為網上在逃人員
民警迅速開展案件調查工作
通過視頻研判、走訪摸排
迅速鎖定陳某在吉安的活動軌跡
在掌握該線索后
民警立即進行了布控蹲守
并于當日上午10時
成功在吉安市某銀行外將陳某抓獲
經查
陳某,男,49歲
在吉安經營著一家土特產店鋪
4月初
陳某接到外地一陌生男子的電話
稱需要購買其店內土特產
該男子將3萬元轉到其銀行卡上
陳某只需備好3000余元的土特產
和25000元現金
剩余的資金由陳某自行處置
陳某覺得有利可圖
便答應下來
經訊問
其先后4次取現
共非法獲利4000余元
直至第5次在銀行取現時
被民警抓獲
目前
陳某已被公安機關
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進一步偵辦中
普法時刻
知識小課堂
1.什么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除了對明知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外,還有哪些行為也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其他行為包括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物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協助轉移資金、匯往境外等。
3.什么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答:通過犯罪直接得到的贓款、贓物,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所得進行處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
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區別?
答:在主觀方面,兩罪主觀故意所明知的內容不同,“幫信罪”對于上游犯罪的性質是概括性明知,即主觀上明知上游行為人極可能是犯罪行為或具有某種罪質特征,但具體實施何種犯罪行為在所不問。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于上游犯罪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包括明確知道。在客觀方面,兩罪犯罪行為介入時間節點不同,“幫信罪”發生在上游犯罪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系網絡信息犯罪的輔助手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則發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屬于事后幫助行為。
供稿 | 峽江縣公安局姚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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