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芳被告:陳強、周慧親屬關系:林芳與陳強原系夫妻,2010 年 3 月 30 日結婚,育有兩女;周慧為陳強之母。
(二)案件背景
林芳與陳強婚后購置兩處房產:2012 年購買登記在陳強名下的一號房屋;2021 年認購尚未取得產權證的二號房屋。2023 年初陳強提出離婚,同年 5 月 24 日,林芳在陳強要求下簽署《借條》與《證明》,確認向周慧借款 2000 萬元購房,且房屋實際所有權歸周慧。林芳主張該文件系受欺詐、脅迫簽署,要求撤銷。
(三)訴訟過程
林芳起訴請求撤銷 2023 年 5 月 24 日簽署的《證明》,并要求陳強、周慧承擔訴訟費。陳強、周慧辯稱文件真實有效,不存在欺詐、脅迫及顯失公平情形。法院組織雙方對銀行流水、錄音證據、公司經營資料等進行質證。
爭議焦點
簽署文件時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原告主張:陳強虛構甲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周慧、公司收入歸周慧所有、購房款由周慧出資等事實,誤導其簽署文件。
被告主張:甲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周慧,陳強僅為員工;購房款均由周慧出資,文件內容屬實。
是否存在脅迫情形?
原告主張:陳強以離婚、起訴還款相威脅,迫使其簽署文件。
被告主張:離婚與訴訟系正常權利行使,未對林芳構成脅迫。
文件簽署是否顯失公平?
原告主張:陳強利用其渴望維系家庭、擔憂失去撫養權的心理,迫使簽署嚴重損害其權益的文件。
被告主張:林芳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文件簽署系自主決定,不存在顯失公平。
案件分析
(一)欺詐主張證據不足
林芳雖提交甲公司工商檔案、經營記錄等證據,但僅能證明陳強參與公司管理,無法直接證明其為實際控制人,也無確鑿證據推翻被告提供的周慧出資證明,故難以認定陳強存在欺詐行為。
(二)脅迫與顯失公平缺乏充分證明
林芳提供的錄音未明確體現陳強以非法手段相要挾,且未提交其他證據佐證 “脅迫” 事實;同時,未充分證明自身處于危困狀態或缺乏判斷能力,因此脅迫與顯失公平的主張均不成立。
(三)舉證責任履行未達法定標準
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林芳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文件簽署存在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情形,應承擔不利后果。
裁判結果
駁回林芳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林芳承擔。
案件啟示
重大協議簽署需謹慎:涉及財產處分的文件簽署前,應核實事實并咨詢專業人士,避免僅憑口頭承諾輕易簽字。
保留關鍵證據:遭遇潛在糾紛時,及時留存聊天記錄、錄音、轉賬憑證等證據,確保主張有事實依據。
明確法律界限:區分正常權利主張與脅迫行為,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避免因證據不足承擔敗訴風險。
婚姻財產規劃前置:建議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通過書面協議明確財產權屬與債務分擔,減少離婚時的財產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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