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靈水社區以“集體資產流失”為由提起訴訟,歷經三次一審、兩次二審,相同的事實法院所作出的判決結果卻各不相同:2020年、2023年兩次一審均駁回靈水社區訴求,2024年發回重審后改判解除合同并返還土地,二審維持該判決。吳金礦認為,一、二審法院忽視其合法承包事實及政府支持文件,錯誤認定其“改變土地用途”,導致其超八百萬元投入面臨巨大經濟損失。
近日,有媒體接到福建省晉江市市民吳金礦反映,其與福建省泉州市晉江市靈源街道靈水社 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靈水社區)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一案,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嚴重損害其合法權益,現依法申請再審,期盼能得到一個公平公正的裁判。
一、案件基本事實
1995年2月6日,吳金礦與原晉江市安海鎮靈水村民委員會達成口頭承包協議,一次性繳納14500元承包費,取得靈源山、照日山、山邊埔荒山的承包經營權,用于果樹種植及農業開發。承包期間,吳金礦投入大量資金進行規模化開發,修建蓄水壩、農業大井、管理房等配套設施,引入優良品種進行龍眼樹高接換種,將荒山開發成“南亞熱帶作物名優基地”“福建無公害農產品水果基地”,多次獲得農業部、福建省農業廳等部門授予的榮譽稱號。吳金礦所承包的山邊埔土地因被征遷建造靈秀家園小區已不存在,照日山的土地因2013年晉江市政府開發旅游項目修建一山一水自行車道被征用部份,余下部份因被分割在道路一旁管理困難,吳金礦經靈水社區默許,將照日山部分土地轉包給吳僑源,僅保留靈源山土地繼續經營。
二、案件的關鍵事實
1.合法承包關系明確:1995年收款收據明確記載“山邊埔、靈源山、照日山空地承包種菓款”,雙方形成事實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關系,且吳金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行為符合當時家庭承包政策。靈水社區主張“暫收款”為租金,但未提供書面合同或后續催繳記錄,缺乏事實依據。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于2018年2月14日14點09分通過農行賬戶撥款9萬元給福建省源山生態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金礦)用于建設防腐木休閑農業生態旅游配套。
2.長期投入與政府支持:吳金礦承包后累計投入超800萬元,將荒山改造成高效果園,配套建設農業基礎設施,相關項目列入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獲得中央及地方財政補助91.3萬元。晉江市農業局曾專門撥款9萬元支持其建設防腐木管理房,用于生態旅游配套,屬于政府鼓勵的農業綜合開發行為,不存在“違章搭蓋”。
3.土地用途未實質改變:靈水社區主張吳金礦“毀林建廠、硬化地面”,但源山公司廠房位于杏宅,通過與村民置換土地及合法審批建設,不在案涉承包地范圍內。2022年雙方共同測量的勘測定界圖明確案涉土地為靈源山、照日山258.1181畝,不包括山邊埔已征遷區域及杏宅地塊。吳僑源承包照日山后,僅進行果樹種植及必要農業設施建設,無證據證明存在非農開發。
4.程序違法與證據矛盾:靈水社區以“村民代表大會”決議解除合同,但會議紀要未記錄表決過程,簽到表存在簽字不實問題。其提供的影像圖僅顯示局部地塊變化,無自然資源部門認定文件,無法證明“嚴重破壞生態環境”。鑒定機構因“租金年限跨度長”退回評估申請,靈水社區未能證明吳金礦拖欠承包費。
三、法律依據與爭議焦點
1.承包期限與法律適用: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一條,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吳金礦承包行為始于1995年,即使按最長70年計算,承包期尚未屆滿。一、二審法院將本案認定為“其他方式承包”,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忽視吳金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家庭承包屬性,屬于法律適用錯誤。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明確“宜林荒山荒地承包期一律延長到50年”,吳金礦的承包權益應受保護。
2.解除合同條件不成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包方解除合同需證明承包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造成嚴重損害”,但靈水社區未提供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或鑒定結論,僅憑影像圖推測“毀林建廠”,證據不足。吳金礦的開發行為符合政府農業政策,未違反承包合同目的。
3.公平原則與既往判決矛盾:2020年、2023年兩次一審均認定“承包關系合法有效,未屆承包期不得收回”,2024年重審突然改判,且對吳金礦提供的政府補助文件、土地置換協議等關鍵證據未予采信,是否違背“同案同判”原則,導致裁判結果不公。
四、申請人吳金礦訴求與理由
吳金礦作為承包方,30年來依法履行承包義務,推動荒山生態治理與農業產業化發展,其承包經營權應受法律保護。一、二審法院在靈水社區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支持其解除合同訴求,未充分考慮吳金礦的合法權益及政府對農業開發的支持政策,可能引發集體土地承包領域的不穩定因素。
綜上,本案可能存在基本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程序違法等問題。懇請再審法院依法再審,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靈水社區的訴訟請求,維護吳金礦的合法權益,樹立司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良好導向。
法律界人士認為,人民群眾到法院來打官司,是要來解決問題的,而不是走程序的,雖然案子依法審完了,但是問題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決,那當事人肯定是不能理解和接受的,必然還會導致四處告狀、一案結而多案生的局面,那么這樣既會加劇加重人民法院法官工作負擔,更是會增加當事人的訴累,甚至還會導致當事人產生不滿怨恨的情緒。因此,人民法院要有一個如我在訴的意識,要努力的去追求案結事了,而不是結案了事,才能根本性的解決問題,化解矛盾。
為此,期望再審法院對該案予以高度重視,依法再審,以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同時,媒體將繼續關注此案件的進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