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國首部《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
這部法律自其征求意見階段就萬眾矚目、充滿期待!
萬博新經濟研究院院長滕泰先生認為,在當今全球科技博弈、提振消費與推動中國經濟持續回升向好的關鍵時期,《民營經濟促進法》從基本經濟制度高度明確了民營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該法出臺可謂一顆重磅“定心丸”,意義重大。
在保護民營企業方面,滕泰認為,該法回應了最關切的幾個問題,比如“所有制歧視”“準入難” “趨利性執法”“檢查擾企” 等,為許多關鍵問題劃定紅線、確定原則。
在該法生效的第一天,我們刊發萬博新經濟研究院院長滕泰先生以及副院長張海冰先生一文,也期待各位方家積極解讀與討論。
作 者:滕泰 萬博新經濟研究院院長
張海冰 萬博新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來 源:正和島(ID:zhenghedao)
當前,應對全球經濟科技競爭,提振消費,推動中國經濟持續回升向好,亟需中國民營經濟進一步發展壯大。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將改革開放以來符合時代要求、經過實踐檢驗的理論、政策和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從基本經濟制度的高度,明確了民營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確定了一系列關系民營企業發展的保障措施,不僅是對之前社會上各類錯誤思潮的堅決回擊,更是對今后民營經濟發展的有力保障。
然而,目前關于該法的討論中,積極表態較多,深度解讀太少,應加大解讀深度,引導社會更深刻地認識《民營經濟促進法》的重要性,并盡快選出一批正面和反面的應用案例典型,通過狠抓《民營經濟促進法》落實,推動新一輪民營經濟發展高潮。
要從基本經濟制度的高度提高對民營經濟地位的認識
以立法的形式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一要能明確定位,徹底打消民營企業家的顧慮,二要能提供保障,消除各種侵害和干擾民企發展的負面因素。
能否在新時代中國經濟發展的坐標系中,找準民營經濟的作用、貢獻和地位,決定了民營企業家能否放下包袱,形成穩定的預期,充分發揮企業家才能,從而創造更多社會財富,提供更多就業崗位和居民收入,推動經濟繁榮發展。
在改革開放以來對民營經濟“必要的、有益的補充”“重要組成部分”等論述的基礎上,二十大以來我們對民營經濟的認識不斷深化,思想不斷解放,定位越來越明確。
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之后,這次又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將民營企業地位提升至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新高度,深刻闡明了民營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內在邏輯關系。
改革開放以來,從消費品市場到生產資料市場,再到要素市場,民營企業為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貢獻。
設想一下,如果沒有民營企業,所有的企業都是國有性質,即使構建了市場,本質上也是一種“模擬市場”,因為所有的市場主體最終都屬于同一個主體。
因此,民營經濟是構建中國基本經濟制度不可或缺的力量,應當在全社會形成“只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要發展壯大民營經濟”的共識。
在去年出版的《中國民營經濟論》中,我們就曾建議,應當從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高度,明確發展壯大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長期目標。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提出,“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是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明確提出,“國家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
這一系列表述,標志著民營經濟在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中的地位實現了從實踐探索、理論認同到法律明確的重大跨越,民營經濟將迎來更加長期穩定的發展環境。
而社會輿論和各界人士對于此次立法的主要意義,尚缺乏足夠深度的認識。
在急需民營經濟大顯身手的關鍵時刻,如果對《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宣傳和學習僅僅停留在形式上的認知層面,不能提高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高度和深度進行解讀,就難以達到提振信心的初衷和引領實踐的需要。
解決民營經濟發展關切提供實用法律武器
“所有制中性”原則和公平競爭,維護民營經濟合法權益等正當要求,構成了良好的市場環境,是民營經濟發展的“空氣”和“土壤”。
如果這些條件得不到及時保障,就會出現市場準入和生產要素獲取方面的所有制歧視,通過拖欠賬款、趨利性執法、權力尋租等方式損害民營企業權益,通過繁瑣程序擴張行政權力等問題,增加民營企業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挫傷民營企業家創業創新的積極性,影響民營企業發展壯大,進而影響中國經濟繁榮發展。
《民營經濟促進法》從保障公平競爭、改善投資融資環境、支持科技創新、注重規范經營、優化服務保障、加強權益保護、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面,全面地涵蓋了當前民營經濟發展遇到的堵點、痛點,有針對性地力爭從法律層面給出解決方案。
例如,針對長期困擾民營企業的“所有制歧視”和“準入難”問題,《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拆除隱性壁壘,讓民營企業挺直腰桿參與競爭。
在要素資源配置領域,《民營經濟促進法》直面“所有制歧視”沉疴,硬性規定民營企業平等使用資金、技術、土地等生產要素及公共服務資源,特別對金融機構單方面抽貸斷貸行為設置違約責任,為民營企業提供了公平競爭的法律保障。
面對侵蝕市場信心的“趨利性執法”亂象,《民營經濟促進法》亮出紅線:嚴禁以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異地執法必須嚴守權限程序,“禁止為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同時建立跨區域執法協作機制,從源頭遏制權力任性對企業的誤傷。
針對企業反映強烈的“檢查擾企”頑疾,該法將“減少干擾、快速處置”確立為行政執法原則,不僅將“雙隨機一公開”“跨部門聯合檢查”等機制升級為法定程序,更要求執法機關對企業的合法訴求即時響應,讓企業從疲于應付檢查轉向專注經營創新。
相較《草案》和二審稿,最終發布的《民營經濟促進法》展現出更強的可操作性和務實性:
公平競爭條款要求“及時清理”相關政策,突出整改時效;投融資規范新增“禁止單方面增設貸款條件”,對抽貸限貸行為形成更全面約束;知識產權保護增設“懲罰性賠償制度”,顯著提升侵權成本;企業權益保障在原有名譽權、榮譽權基礎上,明確將名稱權納入保護范疇,進一步擴大保障范圍。
應該說,對當前民營經濟發展中的痛點問題,《民營經濟促進法》都盡可能地給予了回應,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并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有望成為民營經濟捍衛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應加大《民營經濟促進法》貫徹力度推動新一輪民營經濟發展高潮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民營企業曾經出現四次創新高潮:
1984年被稱為中國民營經濟的“創業元年”,涌現出了張瑞敏、柳傳志、劉永好、李東生等著名企業家;
1992年前后,出現了郭廣昌、朱新禮、陳東升、俞敏洪等被稱為“92派”的民營企業家;
1999年前后的互聯網等新技術引發了新一輪創業熱潮,阿里、百度、新浪、搜狐、騰訊、網易、京東等都是在這一階段前后成立;
2009年左右出現的移動互聯網創新潮中涌現出了微博、微信、小米、美團、滴滴、快手、今日頭條等互聯網“大廠”,以及拼多多、米哈游等創新企業。
實踐證明,每一次民營企業出現創業高潮,都將中國經濟推上一個新的發展臺階。
當前,人工智能大潮興起,民營企業自主決策、自我激勵,與全球市場經濟兼容性更好的優勢與時代的歷史機遇碰撞,以深度求索、宇樹科技等新銳企業的涌現為標志,第五次民營企業創業創新潮呼之欲出。
在這種背景下,民營經濟更需要法律護航,《民營企業促進法》的出臺和實施適逢其時。
《民營經濟促進法》出臺以來,各方面紛紛積極宣傳,但總體看正面表態多,羅列條文內容多,但理解高度不夠,解讀深度不夠,不足以有效提升社會公眾對民營經濟地位的認識,提振信心的效果也有待提高。
當務之急,應當組織專家對此次立法在民營經濟地位方面的重要論述、保障民營經濟權益的一系列規定進行更權威、更深度的解讀,讓政府部門、民營企業和社會公眾對《民營企業促進法》形成更加廣泛和深入的認知,讓《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條文轉化為可感知的營商環境優化。
當然,更有效的措施是趁熱打鐵,在法律頒布后抓一批典型案例。
其中,既要有按照《民營經濟促進法》要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正面典型;
更要對那些違反《民營經濟促進法》要求,妨礙公平競爭、實施趨利性執法、拖欠民企賬款、侵犯民企權益、造謠侮辱誹謗民營企業家的反面典型,依法從重從快處罰,從而形成有力的震懾效應,讓民營企業家普遍感覺抬頭挺胸,獲得感有明顯提升,《民營經濟促進法》才能真正成為“長牙齒”的法律武器。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只是起點,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執行。
只有民營企業善用法律武器捍衛發展權益,執法機關以“刀刃向內”的勇氣規范權力運行,這部承載改革決心的法律才能真正落地生根,成為推動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重要動力,新一輪民營經濟發展高潮才會加速到來!
排版 | 十一編輯 | 十一 主編| 孫允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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