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事故的處理體系中,醫療機構作為責任主體,其行為直接關系到患者權益的保障和醫療安全的底線。此前我們探討了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管責任,今天政訊通?全國健康產業調研中心監督員將聚焦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追責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當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時,衛生行政部門將根據事故等級和情節采取相應的問責措施。對于輕度違規行為,給予警告處分;而對于情節嚴重的情況,則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按級定罰既避免了“一刀切”的苛責,又通過約束促使醫療機構將醫療安全納入核心管理范疇,從源頭減少事故隱患。
同時,對于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涉嫌醫療事故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對于尚不構成犯罪的醫務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如降級、撤職等。此外,對于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還有權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上述的規定,不僅體現了國家對醫療安全的重視,也彰顯了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行為的嚴格約束。它們要求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安全納入核心管理范疇,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管理體系,確保每一次診療活動都符合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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