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實施
立法賦能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5月20日,《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實施。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該法積極回應民營企業關切,并作出針對性制度安排,對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本報記者邀請法學和經濟學領域多位學者對《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實施的重大意義進行深入解讀。學者們認為,這部法律圍繞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科技創新、規范經營、服務保障、權益保護等方面建立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將持續優化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統計,截至3月底,全國登記在冊民營企業超過5700萬戶,占企業總量的92.3%。民營企業堪稱中國經濟的“毛細血管”,在吸收社會就業、推動創業創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長期以來,我國民營經濟的相關規范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以及各類政策文件中,內容缺乏系統性,難以從根本上消除困擾民營經濟發展的制度性障礙。《民營經濟促進法》系統性地整合并填補了制度空白。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梁清華認為,作為現行民商法與經濟法體系的重要補充,《民營經濟促進法》進一步推動了民營經濟在法治框架下的規范化,立法確認了民營經濟的憲法權利,通過建立公平競爭、融資支持、科技創新等多項制度,回應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求。該法實施有利于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在民營企業與國企的關系中,有助于保障二者在交易關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實現二者在競爭關系中共同發展;該法明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中的職責和行為規范,進一步推動政府在市場監管、工程采購招標等領域的所有制中立,優化政府介入市場經濟的合理限度;該法通過消除市場準入不平等、彌補產權保護不足、弘揚企業家精神等方式,形成穩定制度預期、提振企業發展信心。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制定與施行是我國民營經濟法治化進程中的標志性事件,通過規范體系的系統化構建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彰顯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深層革新。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吳沈括認為,該法首要意義體現于對民營經濟法律地位的確認。在法律層面實現了對基本經濟制度的時代闡釋,特別是在中國式現代化戰略框架下,確立了民營企業的制度性主體地位。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維度,該法通過構建涵蓋市場準入、融資支持、創新激勵、市場監管和權益保護的系統性制度框架,聚焦實際問題,著力消除以往存在的隱性壁壘,保障民營企業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機會。值得關注的是,該法創新性地將市場準入、政策扶持等環節的平等權納入法律保障范疇,并通過權利與義務的合理配置,切實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利益。該法的出臺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斷完善。這種法治賦能不僅提升了民營經濟的內生動力,更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了堅實支撐。
多路徑激發民營經濟活力
《民營經濟促進法》作為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創下了很多“第一次”:第一次將“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寫入法律;第一次明確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第一次明確規定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等。
“這些‘第一次’反映出黨和國家對民營經濟發展規律的深刻把握與科學判斷,對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的系統思考和戰略部署,充分彰顯了黨中央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堅定決心。”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研究員肖紅軍對記者表示,一方面,這些“第一次”有利于凝聚共識、統一行動,推動全社會深刻認識發展壯大民營經濟的必然性、必要性和方向性,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對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上來,形成全社會共促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強大合力。另一方面,這些“第一次”能夠穩定預期、激發動能,堅定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信心與信念,形成做強做優做大企業的強大內生動力。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頒布確立了平等對待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同等保護與共同發展原則,全方位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支撐。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楊東認為,民營企業是高質量發展的生力軍,是創造就業、創新科技、改善民生、增加財稅、穩定社會的重要支柱。我國民營經濟發展的關鍵在于中小微企業,我國經濟轉型升級的重點之一也在于中小微企業發展。《民營經濟促進法》為中小微企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能夠鼓勵中小微企業積極擁抱數字化。
《民營經濟促進法》以多個重要突破和創新體現了政府對民營企業的關切。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兵認為,《民營經濟促進法》以專門立法形式明確了民營經濟組織與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力圖打破長期以來存在的隱性壁壘。針對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難點、堵點問題,提出多項措施優化投資融資環境,推動構建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為民營企業提供更為有力的金融支撐。該法強調科技創新,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加大研發投入,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提升民營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該法強化服務保障和權益保護,以立法形式明確要求各級政府提升服務效能,構建親清政商關系,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完善企業維權救濟機制,增強民營企業家的安全感和信心。
這些突破和創新體現了國家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為民營經濟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制度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決心。陳兵認為,該法全面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體現黨和國家一以貫之堅定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導向。同時,堅持政府服務導向,強調監管與服務并重,依法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該法支持民營企業在科技創新方面增強發展動力,鼓勵牽頭承擔重大科研任務,強化產學研融合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體現創新驅動發展導向;支持保障導向,聚焦投資融資難題,健全金融支持機制,通過推動多層次金融產品創新、完善風險共擔機制等措施,要求完善企業治理、推動規范發展,加強合規管理和廉潔風險防控,提升企業自身發展質量和抗風險能力。
推動民營經濟發展邁入新征程
四川大學法學院創新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袁嘉建議,首先,應關注公平競爭政策如何落實問題。《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二章全面提出了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各項舉措,但也依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完善與執行。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正在進行修訂,如果能加入一些明確有利于保障民營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條款,也能體現對《民營經濟促進法》的落實。其次,應關注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公平獲得融資機會和條件的問題。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比較突出的阻礙體現為民營企業融資能力普遍較弱,同時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有更嚴格、更高的要求。《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三章提出要支持民營企業投資融資,但還需將此要求落實到各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開展中,真正公平對待和響應民營企業的融資需求,才能進一步激發民營經濟活力。最后,鼓勵民營經濟積極參與科技創新。目前創新發展戰略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突破口,民營經濟在創新能力、創新意愿等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可以在各行業各領域開展創新。為激勵民營企業創新,還需加強對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成果的保護,對民營企業開展科技研發和創新提供支持,將《民營經濟促進法》的要求落到實處。
當前,我國正經歷從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規模擴張向質量效益提升的關鍵躍遷。數字經濟、綠色經濟、高端制造等新領域的發展,需要民營企業的創新敏銳性和市場適應能力助力經濟發展。數據要素作為新型生產要素,既是提升全要素生產率的核心動能,也是民營企業突破現有困境,實現發展的關鍵。楊東認為,就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而言,可融合共票理論,構建“利益—權利”雙元共生數據資產化新范式,通過流通與收益共享機制,激活數據要素價值。同時,可借由收益憑證登記制度,實現對數據全生命周期的動態保護,從而推動民營經濟從粗放型增長向數據驅動的精細化運營轉變。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民營經濟法治化建設邁入新階段。這部法律從多方面為民營經濟提供了堅實保障,為民營企業發展增添信心與動力,不僅回應了民營經濟發展的迫切需求,更彰顯了國家對民營經濟的高度重視與堅定支持。
展望未來,隨著《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實施,民營經濟必將在法治軌道上實現高質量發展。新時代新征程,民營企業將憑借制度優勢,進一步激發創新活力,提升發展韌性,為推動中國經濟轉型升級、構建新發展格局貢獻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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