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法官,我們公司的款項已經籌措到位并全部還清了銀行貸款,感謝法院的依法裁判,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某汽車公司的代理律師在提交還清貸款的憑證并申請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同時,對法院高效、公正的處理結果表示了感謝。《民營經濟促進法》于5月20日生效,回顧常熟法院近期判決的一起涉民營企業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看法院如何在判決中體現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理念。
案情簡介
原告某銀行因被告某汽車公司未按期償還兩筆流動資金借款本息提起訴訟,要求歸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等合計近4000萬余元,并要求對抵押物優先受償及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法院經審理后,依法支持了原告主要訴訟請求,但對復利計算范圍作出限制性認定。案涉借款發生于2019年,某汽車公司因企業經營需要向某銀行借款3100萬元,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該公司無力償還本金,僅在接下來2年內陸續歸還了300萬元本金。該銀行將該汽車公司訴至常熟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280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及復利。其中原告主張的復利不僅包含了借款期限內利息的復利,還包括借款到期后對罰息計收的復利200余萬元。
常熟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借款時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合同未明確約定罰息可計收復利,且格式條款存在歧義時,應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釋。最終法院支持了對欠付期內利息計收復利,但駁回了原告對罰息計收復利的主張。
判決后,被告因籌措資金需要提起上訴,在籌措資金到位后立即按判決還清了銀行貸款,并撤回了上訴。在向原告確定被告已按判決履行完畢后,法院依職權解除了相關保全措施。
法官點評
2025年4月30日出臺、5月20日生效的《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前提下,按照市場化、可持續發展原則開發和提供適合民營經濟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為資信良好的民營經濟組織融資提供便利條件,增強信貸供給、貸款周期與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需求、資金使用周期的適配性,提升金融服務可獲得性和便利度。該條也從原則的角度,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機構信貸合同條款的透明度和便利度,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包括違約責任在內重點條款的明確約定和具體說明,盡可能減輕民營企業的融資負擔。
法官寄語
本案的審結為涉民營企業金融借款糾紛提供了典型范例,既維護了市場信用秩序,也警示市場主體應嚴守契約精神。本案中,被告曾發展受挫,但憑借近年來找準新賽道的突破,已逐漸度過難關。常熟法院在本案處理過程中通過嚴謹的法律論證、緊跟最新動態前沿的釋法說理以及公平的裁判尺度,響應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民營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是黨中央的一貫方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是長久之策”這一重要精神,立案三個月內高效審結案件,在維護金融秩序的同時,保障了企業的正當權益,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貢獻了司法智慧。隨著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施行,正在法治軌道上助力新質生產力發展,助力民營經濟大有可為。
供稿|民二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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