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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繼承調解剛落下帷幕,兄弟間又因 83 萬元折價款對簿公堂。原告稱替被告履行義務,被告卻堅稱調解協議已明確責任。究竟誰該為這筆款項買單?法院又如何認定其中的法律關系?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 李明輝與王麗華是夫妻,育有三個兒子,李志強、李強、李勇 。李明輝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離世,王麗華在2005 年 4 月 23 日去世 。
爭議財產:李明輝夫婦生前購置的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和二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某某號)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李志強):
要求李強償還自己代其支付的二號房屋折價補償款 83 萬元;
支付該款項自 2021 年 4 月 6 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的利息;
由李強承擔案件受理費和鑒定費 。李志強表示,父親李明輝曾立有遺囑和財產分割協議,約定二號房屋過戶費用由李強補償給李勇,自己因家庭困難籌措資金代付,催討無果才起訴。
被告抗辯(李強):
拒絕李志強全部訴求,認為此前繼承糾紛調解已明確各自支付折價款義務,李志強再次起訴違背誠信、浪費司法資源;
指出 2009 年遺囑中涉及王麗華財產部分無效,且遺囑并非分家析產協議,各方已通過訴訟達成新分割方案。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囑與協議:李明輝 2019 年 9 月 17 日公證遺囑,明確一號房屋份額給李強,二號房屋份額給李志強;2009 年 9 月 27 日遺囑,新增內容包括李勇繼承王麗華份額,過戶費用由李強補給李勇,評估、公證費由李強和李勇共同承擔。李志強稱李強在該遺囑簽字確認,應視為財產分割協議 。
法院調解:2021 年 3 月 31 日,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確定一號房屋歸李強所有,李強支付李勇折價款 85 萬元;二號房屋歸李志強所有,李志強支付李勇折價款 83 萬元 。各方已履行該調解內容 。
舉證爭議:李志強主張調解時擱置了對 2009 年協議的權利主張,李強不予認可。李志強未能證明調解時存在債務加入約定,或李強事后同意加入債務 。
案件分析
(一)遺囑與調解協議的效力沖突
李明輝 2009 年遺囑中處分王麗華財產部分無效 。而法院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對房屋分割及折價款支付作出明確約定,屬于各方達成的新協議,效力優先于此前遺囑。李志強以舊遺囑主張權利,缺乏法律依據 。
(二)債務加入的認定要件
債務加入需有明確約定,李志強未能舉證證明調解時李強同意其代為履行債務,或事后雙方達成債務加入合意 。僅憑其自述的 “擱置再議”,無法認定債務加入成立。
(三)禁止重復訴訟原則
同一案件當事人、基于相同財產權益,在已有生效調解確定權利義務的情況下,李志強再次起訴主張相同性質款項,違反 “一事不再理” 原則。除非有新證據或法律依據,否則難以獲得支持 。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李志強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志強要求李強償還代付折價款及利息、承擔訴訟費用的主張,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未得到法院認可。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需嚴謹
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僅一方立遺囑可能導致部分內容無效。建議夫妻共同訂立遺囑,或對財產歸屬提前約定,避免后續糾紛 。
(二)協議效力以最新約定為準
多份協議或遺囑內容沖突時,以最后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涉及財產分割,達成新協議后應及時明確廢止舊約定 。
(三)債務加入需書面確認
代為履行債務或加入債務關系,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口頭承諾或模糊表述,在訴訟中難以被采信 。
(四)訴訟維權要遵循規則
已有生效裁判的案件,再次起訴需謹慎。若沒有新證據或法律依據,可能面臨敗訴風險,還會增加訴訟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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