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搜索了一下,找到最近剛發布的兩起居民樓火災調查報告,于是都發布在公眾號上了。
第一起是湖南岳陽的,相關鏈接:
這起火災發生在今年的3月12日凌晨,是個高層住宅,原因呢就是使用電烤爐烘烤衣服,結果著火了,火在客廳里燒,然后因為缺氧自己滅了,但是夫妻兩人不幸遇難。
在這起火災中,調查組建議對三個人問責,一個是街道辦事處的副主任,因為他分管消防工作,他的問題是:“敲門入戶”消防宣傳工作不深不細,督促指導社區開展消防工作不到位;一個是社區的書記,她的問題是:“敲門入戶”消防宣傳工作不深入,社區開展消防工作不到位;另一個是派出所的民警,他的問題是:對轄區住宅小區監督檢查工作不落實,隱患排查工作不細致。
除了對以上三人問責之外,還對湖南景秀前程物業有限公司未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的管理問題由消防救援部門進行立案查處;責令街道辦事處向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政府做出書面檢查;取消鶚西路社區2025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評先評優資格;責令鶚西路社區居委會向金鶚山街道辦事處做出書面檢查。
第二起是遼寧調兵山市的,相關鏈接:
這起火災發生在今年的4月5日晚上,是個多層住宅,原因呢是當事人遺留火種(煙頭或蠟燭)引燃了被子,結果臥室起火了,導致1人死亡。
在這起火災中,調查報告上面沒有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問責。
這兩起火災還是非常相似的,主要有這么幾點:都是住宅火災;都發生在住宅戶內;都導致了人員死亡;火災都是居民自己的原因引發;都沒有導致本戶之外其他的后果。
但是相似的火災,在責任追究方面卻有著很大的差別,一個追究了3名個人,追究了3個單位,另一個沒有任何追究。
我們知道,社會治理是要花費成本的。也就是說,如果你確定了要搞治理,那么就要花錢并且付出人力成本,社會治理基本上是財政經費承擔的,因此,從消防安全來說,社會治理主要目標應該聚焦于公共消防安全。
所以,作為居民住宅,特別是住宅戶內的消防安全,是不是社會治理要插手的事情?是不是應該"敲門入戶"搞治理?戶內發生火災是不是要追究治理責任?
如果事事都要管,以現有的人力、財力這肯定是不現實的,那就相當于事事都不管,不會有多少效果。如果這事不需要管,那就沒有管理(治理)責任。
當然,具體問題也要具體分析,比如戶內火災如果燒出來了,燒到其他戶去了,并且在這個過程中,這個小區消防車通道不暢通,消防水源停用,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居民多次向街道、社區、派出所反映情況,但沒得到重視和解決,這個時候適度追究存在責任的單位,好像才能說得過去。
總之,責任追究是一個指揮棒,過度泛濫的追責,并不是一個好的導向,很有可能走向反面,最終導致了更差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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