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政府公布《水磨溝東方茂二區、三區、四區幕墻項目“9·1”一般高處墜落受傷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4年9月1日9時30分許,在河馬泉街道瑞景社區東方茂二期16號樓前,明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臨時工吉X紅在進行采光頂玻璃打膠過程中,從玻璃洞口墜落至地下一層(墜落高度約8米)受傷,120將其送往新疆醫科大學第七附屬醫院醫治,后轉院至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現已轉院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黃河路中醫醫院靜養。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開展了事故調查工作。通過現場勘驗、調閱資料、調查詢問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經過。事故調查組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研究,分析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因安全意識不強、臨邊洞口未設置安全防護措施、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而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受傷事故。
該事故調查報告全文如下——
水磨溝東方茂二區、三區、四區幕墻項目“9·1”一般高處墜落受傷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發項目名稱及基本情況
事發項目為東方茂二區、三區、四區幕墻項目,項目建設單位為新疆繹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新疆高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包單位為新疆兵團城建集團有限公司,分包單位(專業分包)為明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兵團城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包單位)于2023年X月1日和明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分包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分包項目為烏房東方茂二區、三區、四區幕墻項目,分包合同中包含有安全管理協議,明確了雙方的安全管理職責。
(二)事故發生單位
事故項目建設單位新疆繹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X號新紀元廣場C座X樓;法定代表人:劉X。經營范圍包括許可項目:房地產開發經營。
事故項目總包單位新疆兵團城建集團有限公司,注冊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X區新民路X號;法定代表人:曾X波;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貳級;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等。
事故項目分包單位明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址:新疆烏魯木齊X開發區(頭屯河區)X三街X號永利大廈X樓;法定代表人:劉X亮;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XXXX6PXG8Q;經營范圍: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建筑幕墻工程設計與施工,建筑工程施工等;資質專業及等級:建設幕墻工程專業承包壹級。
事故項目監理單位新疆高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新疆烏魯木齊X開發區(新市區)X路西一巷X號;法定代表人:孫某江;經營范圍包括工程監理,工程項目管理等;監理資質情況: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等。
(三)事故相關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監管)情況
1.事故單位:明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幕墻安裝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未有效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作業現場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未對傷者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2.事故項目屬地監管部門:河馬泉街道辦事處與烏房東方茂項目簽訂了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按照《水磨溝區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體系的實施方案》,河馬泉街道辦事處將烏房東方茂項目納入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開展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巡查工作。2024年河馬泉街道辦事處對烏房東方茂項目開展安全檢查共37次,發現隱患問題32條,督促落實整改32條,河馬泉街道辦事處作為屬地主管部門,履行了對事發項目的屬地監督檢查職責。
(四)事故相關人員基本信息
1.吉X紅(傷者),男,29歲,漢族,甘肅省岷縣人,明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外墻打膠臨時工人,事發當天是第一天上班。
2.楊X梅,女,28歲,漢族,甘肅省岷縣人,外墻打膠臨時工人。
3.吉X鵬,男,22歲,漢族,甘肅省岷縣人,外墻打膠臨時工人。
4.李X,男,43歲,漢族,陜西省鄭縣人,明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經理,2024年8月30日至9月9日法定代表人李X亮在外地出差,由李X全面負責管理單位相關事宜。
5.張X明,男,35歲,漢族,甘肅省文縣石雞壩鄉水磨溝村人,外裝修打膠工人。
6.王X,男,57歲,漢族,新疆石河子市人,東方茂項目二期項目技術負責人。
7.陳X,女,56歲,漢族,新疆烏魯木齊市人,新疆高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8.傅X剛,男,38歲,漢族,新疆烏魯木齊市人,新疆兵團城建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
9.李X瑩,男,50歲,漢族,新疆烏魯木齊市人,新疆兵團城建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部副部長。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處置
2024年X月1日早上8時許,外墻打膠工人張X明帶著吉X紅(傷者)和工友楊X梅、吉X鵬一起進入施工現場,張X明告知玻璃幕墻打膠的具體位置后離開,吉X鵬去了事發區域的馬路對面打膠,傷者吉X紅和工友楊X梅在事發區域(玻璃采光頂)附近打膠,9時30分許工友楊X梅聽見聲響,發現傷者吉X紅掉落至負一層,立即跑到傷者墜落現場(地下負一層)查看傷者情況,當時傷者無意識處于昏迷狀態,胳膊上有明顯外傷,胳膊、耳朵、鼻子、嘴均有出血,安全帽摔落在離傷者1米左右的位置,現場路過灑水車司機立即撥打120,120急救車在10時10分許到現場。將傷者吉X紅送往新疆醫科大學第七附屬醫院醫治,后轉院至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現已轉院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黃河路中醫醫院靜養。
(二)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評估情況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路過灑水車司機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9時35分許新疆兵團城建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傅X剛在現場巡查時發現發生事故,立即打電話告知新疆兵團城建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部副部長李X瑩,李X瑩9時40分許電話向區應急管理部門進行了報告。
接到事故報告后,區應急管理局、建設局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進行勘察和了解事故情況,向市應急管理局、水磨溝區政府領導報告。
三、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事故造成1人受傷,傷者吉X紅,男,29歲,漢族,甘肅省X縣X鄉李子村人。2024年X月1日送至新疆醫科大學第七附屬醫院醫治,2024年X月4日轉入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進行手術治療,2024年X月30日轉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醫醫院,傷者診斷為:腦水腫、髕骨骨折(左)、肋骨骨折(左6、7、8、9肋骨骨折)等多處骨折。依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肋骨骨折損失工作日為110天,傷者吉偉紅符合重傷標準,認定為重傷。
(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為XX萬元人民幣,主要為醫院就診費用等。
四、現場勘驗情況
事發區域位于東方茂二期項目16號樓前的玻璃采光頂,因前期一塊五邊形玻璃破碎(五邊長度分別為:1.15m、0.16m、1.5m、0.27m、1.24m)未安裝,未安裝玻璃洞口距離地面8.3m左右。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員在臨邊洞口旁作業時,未能識別作業現場高處墜落的安全隱患;臨空側的臨邊洞口(玻璃采光頂)未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1. 人的不安全行為:吉X紅個人安全意識淡薄,在臨邊洞口旁作業時,未能識別作業現場高處墜落的安全隱患。
2. 物的不安全狀態:(分包單位)在施工作業現場,作為臨邊洞口(玻璃采光頂),非豎向洞口短邊邊長為500mm-1500mm時,未采用蓋板覆蓋或防護欄桿等措施。
(二)間接原因
1.總包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檢查不到位,作業現場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
2.在施工作業現場,臨邊洞口處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總包單位未對部分現場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4.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督促落實整改。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過事故現場勘查、詢問和事故現場視頻資料分析,傷者吉偉紅無感情糾紛、經濟糾紛,無心理疾病,未發現存在工友矛盾;當日天氣晴朗,無大風,排除天氣、突發災害因素等影響。
綜上所述:該事故是一起因安全意識不強、臨邊洞口未設置安全防護措施、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受傷事故。
六、事故責任認定以及處理建議
(一)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處理建議
1. 新疆兵團城建集團有限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未有效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時排查治理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水磨溝區應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對新疆兵團城建集團有限公司給予行政處罰。
2. 新疆高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對施工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督促落實整改,未履行監理職責。建議由建設部門依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新疆高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給予行政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報送至事故調查組。
3. 新疆兵團城建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傅X剛:未組織或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五項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水磨溝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其處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罰款的行政處罰。
4. 建議責任單位及人員內部處理建議:
(1)明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檢查事發地點的安全防護情況;未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中的4.2.1.3的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臨邊洞口處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作業;未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建議由新疆兵團城建集團有限公司依據相關管理制度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水磨溝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2)明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經理李X:未督促安全員開展事發區域施工作業面安全巡查;未檢查事發地點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有效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建議由明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依據企業相關管理制度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水磨溝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3)明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人吉X紅:個人安全意識淡薄,未識別現場作業安全隱患,在臨邊洞口處作業時,從玻璃采光頂洞口墜落,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明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依據企業相關管理制度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水磨溝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的發生,充分暴露了相關單位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存在漏洞、工人安全意識薄弱等問題。為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相關單位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總包單位:新疆兵團城建集團有限公司
一是進一步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督項目內施工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將此次事故中暴露出的安全防護設施缺失作為重點關注的問題;二是開展施工項目、施工現場安全大檢查,全面排查施工現場各類安全隱患,重點關注邊角部位的“三違”作業;三是全面、細致地對施工現場和分包單位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違規違章作業行為;四是加強對項目工地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加大對作業現場的安全隱患排查力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督促整改。
(二)分包單位:明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一是要求項目現場管理人員要關注施工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二是強化工人作業面管理,切實增強工人安全意識,加強現場施工人員的安全風險防范意識,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三是應認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訓,嚴格規范企業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監理單位:新疆高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應嚴格落實監理管理責任,加強現場安全隱患的督促整改,明確隱患整改的時限,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及時上報,確保施工期間不發生各類安全事故。
(四)各監管部門、單位: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落實,加大安全檢查力度,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熟悉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確保建筑施工企業的生產安全。
水磨溝東方茂二區、三區、四區幕墻項目
“9·1”高處墜落受傷事故調查組
(信息來源:新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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