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在現實生活中,親屬間因房產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親情與利益的碰撞往往令人唏噓。今天要給大家剖析的這起案例,就發生在一對姐弟之間,從最初的“無償贈與” 到后來的對簿公堂,背后究竟隱藏著怎樣的法律糾葛?
一、案件梳理
(一)原告訴求
原告林曉芳和女兒張雨涵向法院提出兩項訴求:一是撤銷林曉芳與弟弟林曉東于 2010 年 1 月 14 日簽訂的《房產處置協議書》;二是要求林曉東及其妻子陳美娟將位于北京的一號房屋騰空并返還。
(二)原告事實理由
林曉芳與林曉東是姐弟關系。2010 年 1月 14 日,雙方簽訂協議,約定林曉芳將通過拆遷獲得的一號房屋無償贈與林曉東,此后該房屋一直由林曉東占有使用。然而在 2021 年,林曉東帶著證人王某找上門,堅稱房屋是他花錢購買,遭到拒絕后竟將林曉芳告上法庭。林曉芳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有權撤銷贈與,因此提起訴訟。
(三)被告答辯
被告林曉東和陳美娟堅決不同意原告訴求,給出了一系列反駁理由:
協議是由林曉芳及其丈夫張志強、林曉東及其妻子陳美娟四人共同簽署的,如今張志強已去世,林曉芳無權單獨主張張志強在協議中的權利。
一號房屋實際是林曉東的平房拆遷,只是借用林曉芳的名義簽訂協議,購房款也全部由林曉東支付,房屋本就不屬于林曉芳。
林曉東借用林曉芳名義購房時,支付了 10 萬元,還有一份贈與書與《房產處置協議書》同日簽訂,兩份協議互為條件和義務,林曉芳收了錢就不能撤銷贈與。
房屋從 2009 年交付起,一直由林曉東夫妻接收并居住使用,至今已 14 年,不僅超過了撤銷期限,而且房屋交付意味著協議已履行完畢,原告無權撤銷。此外,雙方的贈與是相互的,存在前提條件,林曉芳的贈與具有目的性,目的達成后不能隨意撤銷,否則對被告不公平。
(四)證據提交與質證
原告提交了《北京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房產處置協議書》、某號民事判決書、林曉芳持有的某經濟合作社股權證等證據,用以證明房屋權利歸屬及協議簽署情況。
被告則提交了分家單、林曉芳和林曉東各自與甲公司簽訂的拆遷協議及憑證、落款日期為 2011 年 1 月 14 日的贈與書、錄音談話、證人王某的書面證言、憑證存根頁等證據,試圖證明房屋借用名義購買、存在對價及贈與條件。
雙方對部分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分歧巨大。例如原告不認可分家單真實性,認為與本案無關;對被告提交的贈與書,雖認可真實但強調與協議書日期不同,不存在關聯;對證人證言也持否定態度,認為缺乏事實依據。
(五)法院認定事實
林曉芳與林曉東是姐弟,張志強與林曉芳是夫妻,張志強于 2016 年去世。2004 年 11 月 30 日,林曉芳與甲公司簽訂拆遷協議,獲得一號房屋;林曉東也與甲公司簽訂協議,獲得二號房屋。兩份協議的拆遷補償款存在合并計算,林曉芳的購房款從林曉東的補償款中抵扣,但原告未能提供購房款自行支付的證據。2010 年 1 月 14 日,四人簽訂《房產處置協議書》,約定贈與房屋。被告提交的贈與書顯示林曉東曾贈與林曉芳 10 萬元,但落款日期為 2011 年1 月 14 日。一號房屋于 2009 年底交付林曉東使用,相關手續也由其保管,至今未辦理產權登記。此前,林曉東和陳美娟起訴林曉芳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法院已判決駁回其請求。
二、爭議焦點
《房產處置協議書》究竟是單純的贈與合同,還是家庭財產分配協議?
原告是否有權行使贈與撤銷權?
被告對一號房屋的占有使用是否具有合法依據?
三、案件分析
(一)協議性質認定
從協議簽訂主體看,涉及兩對夫妻,顯然與家庭內部財產處理密切相關;結合拆遷背景,兩份協議補償款合并計算,表明房屋分配與家庭整體拆遷利益相連;再從履行情況分析,房屋交付及手續保管都在被告手中,且被告支付 10 萬元款項雖日期存疑,但也暗示著雙方存在復雜關系。綜合這些因素,該協議更符合家庭財產分配或析產協議的特征,而非普通贈與合同。
(二)贈與撤銷權分析
若按贈與合同來看,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財產權利轉移前可撤銷贈與,而本案房屋未辦理產權登記,權利尚未轉移。但由于協議實際是財產分配協議,被告基于協議占有房屋具有合法理由,原告以贈與為由主張撤銷,缺乏事實基礎。并且被告主張的對價及互為條件贈與,雖證據有瑕疵,但也說明雙方權利義務并非簡單無償贈與關系。
(三)證據與舉證責任
原告主張購房款自行支付,卻拿不出證據,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法院不予采信。反觀被告,其提供的證據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證據鏈,有力證明了房屋實際出資及財產分配的真實意思。這充分體現了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重要性,證據不足就可能承擔敗訴后果。
四、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基于贈與法律關系要求撤銷協議和騰退房屋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案涉協議實質是財產分配約定,被告依據協議有權占有使用房屋。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林曉芳和張雨涵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一)明確協議性質很關鍵
親屬間財產協議往往因情感因素,在簽訂時對性質界定模糊。大家一定要明確,不能僅看協議名稱,要結合簽訂背景、主體、履行情況等綜合判斷,否則一旦產生糾紛,可能因法律關系認定錯誤導致訴求無法實現。
(二)證據留存不可忽視
無論是贈與、買賣還是其他財產處理,都要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如付款憑證、聊天記錄、書面協議等。像本案原告,就是因證據缺失陷入被動。
(三)誠信履約是根本
親屬之間更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簽訂協議時要慎重,簽訂后若無合法理由,不要隨意反悔。否則,不僅可能失去親情,還會面臨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這起案例給我們敲響了警鐘,親屬間處理財產問題一定要謹慎、規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同時,也要珍惜親情。如果你在生活中也遇到類似法律問題,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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