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違規吃喝行為與朋友之間的
正常聚餐行為?
黨員干部與同事、同學、戰友之間聚餐敘舊行為屬于正常的人際交往,只要沒有使用公款,排除“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均不宜認定為違紀。實踐中,對黨員干部與朋友聚餐行為,要從雙方交往程度、是否屬于管理服務對象、聚餐是否輪流組局或AA制等綜合判斷。此外,部門全體同事之間在年節期間,“湊分子”或輪流請客,即便存在上下級關系,也不宜認定違規。對一些黨員干部參加親友聚餐,發現存在管理服務對象、私營企業主付賬等可能性后,主動、及時支付了本人應當支付的費用,可不作違紀認定。
如何正確處置違規吃喝問題所涉財物?
對于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的行為,如果同時接受的是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所用公款中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當事人退賠。同時,對于因時間久遠、書證缺失或僅有相關人員交代等原因無法準確區分餐飲費用、且當事人自愿主動上交相關餐飲宴請費用的情形,實踐中可按登記上交處理。
對于違規公款吃喝、超標準接待行為,其中用公款支付的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當事人退賠。
來源:《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學習問答 》、陜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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