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價值
本案系典型的行政強制拆除糾紛,核心價值在于明確“程序正義”在行政執法中的基礎性地位。即使行政機關認定建筑物屬于違建,也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實施拆除。法院通過本案判決,重申了執法主體資格審查、行政行為依據合法性等關鍵原則,對規范基層執法、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2018年4月,曹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下稱“執法局”)在巡查中發現某院落存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所有權人系原告之父,原告長期居住)。執法局向原告之子發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4月14日前自行拆除。因原告未履行,執法局于4月19日強制拆除部分房屋。
原告認為,其房屋雖未取得規劃許可,但執法局在未出示法院文書的情況下直接強拆,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的作出主體錯誤(通知書下發對象為原告之子,非房屋所有權人),程序嚴重違法。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恢復原狀。
經審理,法院查明:
涉案房屋確未取得規劃許可;
執法局下發通知的對象錯誤,且強拆前未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執法局在復議期間已自行撤銷原《通知書》,復議機關亦確認其違法。
執法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原告主張:執法局無權直接強拆,必須經法院裁定。
被告辯稱:其依據《城鄉規劃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拆除違建屬法定職權。
強拆行為是否合法?
原告主張:通知書下發對象錯誤,且強拆無法院文書,程序違法。
被告辯稱:房屋確屬違建,拆除實體合法,僅程序存在“瑕疵”。
能否要求恢復原狀?
原告主張:房屋被毀造成損失,應恢復原狀。
被告辯稱:違法建筑不受法律保護,無權主張賠償。
確認執法局強拆行為違法;駁回原告恢復原狀的請求;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程序違法必然導致行政行為無效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程序嚴重違法的,即使實體正確,法院也應確認違法。本案中,執法局未向房屋所有權人直接送達文書,且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即自行拆除,明顯違反《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程序,構成重大程序瑕疵。
“違建”認定不能免除程序義務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雖賦予行政機關查處違建的職權,但必須嚴格履行調查、告知、聽取陳述申辯等程序。執法局以“實體合法”為由忽視程序,實質是對法律的雙重違反。
違法建筑不產生合法賠償請求權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明確,只有合法權益受損方可獲賠。本案房屋未取得規劃許可,屬于違法建筑,原告要求恢復原狀缺乏法律依據。法院在保障程序正義的同時,亦嚴守“違法利益不受保護”原則,體現司法平衡智慧。
程序正當性是行政執法的“生命線”
行政機關即便針對違建,也需嚴格履行告知、送達、申請強制執行等程序,任何“重實體、輕程序”的操作均可能被判定違法。
證據鏈完整性決定案件成敗
原告通過提交《撤銷決定書》、復議文書等證據,成功證明執法程序違法;而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強拆程序的合法性,最終承擔敗訴后果。
維權需厘清“程序權利”與“實體權利”邊界
本案啟示公眾:若遇類似強拆,可重點審查執法主體資格、文書送達對象、強制程序合法性等要點;但若建筑物本身確屬違建,則難以主張恢復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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