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一紙整合令,企業千萬補償款為何十年未兌現?行政機關能否以“民事糾紛”為由逃避補償責任?
2010年,某省行政機關啟動煤礦資源整合,白水縣行政機關確定由甲煤業整合乙煤業并關閉后者,承諾補償乙煤業3500萬元。甲煤業僅支付1200萬元后,乙煤業未獲剩余補償。2015年,乙煤業提起訴訟要求支付2550萬元及利息。一審、二審均以“補償屬民事糾紛”為由駁回。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后,陜西高院于2021年改判白水縣行政機關支付剩余補償款及利息,認定政府負有法定補償職責。
行政機關不能“甩鍋”民事主體,《行政許可法》第8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變更或撤回行政許可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補償。行政主導的煤礦整合屬行政行為,非平等主體間協商。白水縣行政機關既發布整合命令、驗收新采礦證,則負有確保補償到位的行政職責,不得以“企業間民事爭議”推諉。
一二審遺漏當事人與責任錯位訴訟主體缺失:整合主體甲煤業及發證機關未列為第三人,導致補償責任主體模糊,一、二審法院未通知其參與訴訟,違反法定程序。且政府將補償款支付義務轉嫁甲煤業,但未監督其履約,反而在未付清款項時為甲煤業換發新證,屬于“未履職+濫作為”。
本案告誡我們遭遇政策性關停時,一定要尋找“審批文件+補償協議+支付憑證”證據鏈,及時主張行政補償而非民事追償。資源整合不是企業單方面犧牲的借口,若您的企業正面臨政策性關停、補償拖延危機,楹庭專業律師團隊和您一起尋找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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