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邵東市人民政府網站公布《邵東宋家塘向往環境管理有限公司“12·15”一般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該爆炸事故是一起作業人員違規處置廢棄易燃易爆危化品造成的一般爆炸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1.6萬元。市紀委監委開展事故調查和后續追責問責工作。
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12月15日18時許,華容生活垃圾收集站守站員工申艷群在站內正常保潔,保潔班長唐艾成和站廁班長劉先棟巡查到該中轉站附近,兩人相遇后在門口閑聊。18時20分許,環衛工人何來喜途徑此處,后折返垃圾收集站,何來喜當時嘴含香煙,在進入垃圾收集站幾秒鐘后發生爆炸,將在門口玩耍的黃景瑞和路經此處的李鑫一并炸傷。
華容路垃圾收集站
事故受傷人員情況
1.申艷群:女,48歲,邵東市廉橋鎮人。華容垃圾收集站守站員工,被爆炸沖擊導致盆骨骨折、椎弓骨骨折腰肌挫傷等。
2.劉先棟:男,49歲,邵東市魏家橋鎮人。向往環境管理公司垃圾站班長,被爆炸沖擊后面部、嘴唇、眼部受傷。
3.唐艾成:女,61歲,邵東市兩市塘街道人。向往環境管理公司環衛保潔班長,被爆炸沖擊摔倒有骨折、頭皮腫多處挫傷。
4.何來喜:男,44歲,邵東市兩市塘街道人。向往環境管理公司工人,被爆炸沖擊后摔到頭部,面部挫傷,上下肢淺表損傷。
5.黃景瑞:男,2歲,邵東市廉橋鎮人。系附近居民,被爆炸沖擊的垃圾碎片傷害到頭部、臉部和手指。
6.李鑫:男,22歲,邵東市魏家橋鎮人。系附近居民,臉部被震碎窗戶的玻璃輕微劃傷。
事故勘查情況
垃圾收集站為框架預制頂結構,內空尺寸:長x寬x高7.7x6.3x4.5=218.295立方米。地坑為水平式壓縮機,長寬高為5.2x3.2x2=33.28立方米。現場還留有西蘭空氣清新劑瓶16個,320ml/瓶,計4160ml(其中未開瓶3瓶);超威殺蟲劑3瓶,500ml/瓶,計1500ml;威王空調清潔劑26瓶,360ml/瓶,計9360ml。三種共計15020ml(見附圖二)。所有空瓶底部均被破壞性打開(見附圖三)。
附圖二:空瓶清點
附圖三:瓶罐被破壞性打開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經勘查分析,周邊居民在垃圾中混入42瓶含有丁烷、苯烷等易燃易爆氣體的過期空氣清新劑等廢棄容罐,罐底被破壞性打開后,氣體在垃圾壓縮箱底部有限空間內聚集,濃度達到爆炸極限,遇到何來喜在站內扔的煙蒂,是此次爆炸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邵東向往環境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意識不到位,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風險隱患辨識不足,安全排查不深入;未開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不具備必要的危險源處置方式;對站內違規打開含有易燃易爆氣體的廢棄容罐這一重大作業風險失察。
2.邵東市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中心安全生產紅線意識不強;對向往環境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監督指導不到位,未對垃圾收集站中危險物品建立有效的檢測和預警機制;組織安全檢查、隱患排查不深入、不徹底。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邵東向往環境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
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風險認識不足。作為事故責任主體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由邵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處罰。
2.邵東市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中心
未有效督促指導向往環境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向往環境公司的安全管理教育和監督浮于表面,安全監管工作存在漏洞。建議市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中心向邵東市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二)對事故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盧智維,邵東向往環境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作為企業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關于主要負責人的職責,未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邵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處罰。
2.蔣高峰,邵東向往環境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經理,作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未認真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不到位;組織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邵東向往環境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予以開除處理。
3.劉先棟,邵東向往環境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站廁組長,作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組員、站廁組長,未認真履行企業安全管理員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安全生產宣傳不到位;管轄區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時察覺垃圾收集站危險物品存在,致使危險物品在站內累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邵東向往環境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予以辭退處理。
4.何來喜,邵東向往環境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安全生產意識淡薄,無視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相關制度,在本次清掃保潔工作當中,違規在垃圾收集站內吸煙引起廢棄氣體爆炸,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邵東向往環境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予以辭退處理。
(三)有關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
1.賀少林,男,非黨,邵東市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中心業務部部長,負責安全生產、優化環境、環衛業務統計等工作。在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中,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時督促企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賀少林政務警告處分。
2.石光新,男,中共黨員,邵東市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中心副主任,作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在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中,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開展隱患排查和安全生產宣傳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督促企業整改安全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后忙于應急救援,未按要求及時上報信息。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信息報送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石光新誡勉談話處理。
3.鄧利輝,男,中共黨員,邵東市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中心副主任,作為具體聯系向往環境管理公司領導,管轄區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垃圾收集分類管理不夠重視,日常工作聯系方面督促不到位,對事故發生和信息報送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鄧利輝誡勉談話處理。
4.何玉俊,男,中共黨員,邵東市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中心參與班子分工,作為具體聯系向往環境管理公司領導,管轄區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時察覺垃圾收集站危險物品存在;對所聯系的企業日常巡查和政策宣傳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直接監管責任,對信息報送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何玉俊責令檢查處理。
5.羅志恒,男,中共黨員,邵東市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中心主任,對本單位工作全面負責,承擔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不到位,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事故發生后,沒有及時跟蹤情況上報事故。對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羅志恒責令檢查處理。
6.劉月娥,女,中共黨員,邵東市宋家塘街道辦事處新輝社區副書記,事故發生后,沒有及時上報事故情況,對事故信息報送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劉月娥責令檢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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