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查酒駕!晉城2人逃跑被抓!!
喝酒后可以開車嗎
當然不行!
遇到交警查酒駕可以逃跑嗎
當然也不行!!
醉酒駕車+逃跑
一定會被判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不滿150mg/100ml的,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以下兩人的血液酒精含均量達到
80mg/100ml
不滿150mg/100ml
本來可以不予立案
卻因為逃避公安機關的檢查
被從重處罰!
案例一
2024年11月8日21時31分許,陳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鳳城鎮育英西街統計局路段發現有交警設卡檢查時掉頭逃跑,因車速過快摔倒后被交警抓獲。經鑒定,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6.9mg/100ml。
案例二
2024年11月8日22時44分許,王某某酒后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鳳城鎮榮澤路第二小學路段發現有交警設卡檢查時棄車逃跑后被查獲。經鑒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8.3mg/100ml。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正式實施。該《意見》再次表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
同時,《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mg/100ml,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
案例中陳某某和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具有《意見》第十條規定的第(十一)項從重處罰情節,即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被陽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十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五百元。
遇到執法檢查時
請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檢查
切莫一時糊涂
逃避公安機關執法
往往讓當事人面臨的處罰從
行政處罰升級為刑事處罰!
得不償失!!
商務合作 0356-8981555
來源:陽城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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