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時代的浪潮里,每個人都化身“生活的導演”,用鏡頭記錄日常,用創意點亮分享。當我們為視頻精心挑選背景音樂時,那些耳熟能詳的熱門歌曲總能瞬間提升作品的氛圍感。但你是否想過,這看似尋常的“錦上添花”,可能正在觸碰法律的邊界?本期《法律學堂》,帶您揭開“背景音樂使用”背后的版權風險。
案件背景
為了讓企業宣傳視頻獲得更多流量,從而擴大產品的知名度與企業的影響力,王總無視員工小李對版權問題的擔憂,并將小李的獎金與視頻的流量掛鉤,指示小李將熱門歌曲《野貓迪斯科》用作企業宣傳視頻的背景音樂。但是,法院的傳票卻讓小李的獎金夢破碎了……
提出問題
未經音樂作品著作權人許可,能在企業宣傳視頻中使用音樂作品嗎?
法官釋法
將他人音樂作品用作視頻背景音樂不可隨意!
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將他人的音樂作品用作視頻的背景音樂,并視頻上傳至社交媒體,使得公眾能夠在自行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該作品,該行為可能侵犯權利人就該音樂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應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法律責任。
●賠償損失的金額怎么算?
根據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的違法所得來確定二者均難以計算的,可參照該權利的許可使用費予以確定。
上述金額均難以計算的,可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予以酌情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小貼士
用前確權要牢記,正規授權留依據;
免費音樂有陷阱,授權范圍看仔細。
企業商用多留意,法務審核別大意;
收到通知快處理,下架協商早止損。
音樂是流動的藝術,但藝術的傳播需要法律的護航。無論是企業宣傳還是個人創作,尊重版權既是對他人智力成果的保護,也是對自己的合法權益負責。畢竟,靠“蹭歌”換來的流量,終究抵不過法律的“清醒一擊”。
來源: 今日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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