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場勘查和對相關人員筆錄問詢,調查組認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宏海建設公司違規進行管溝開挖作業,現場放坡比例不符合施工方案,未設置相應安全防護措施,且死者林*祥在未確認作業環境是否安全的情況下,冒險進入溝底測量標高,管溝西側壁土體突然坍塌將其掩埋受傷致死。
果然不會說話的責任就是最大的。
近日,惠州?大亞灣(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官網發布了《大亞灣西區龍山十路市政工程“10·28”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10月28日16時26分左右,大亞灣開發區西區龍山十路(大亞灣大道至龍海二路段)市政工程項目發生1起污水管溝側壁土方坍塌掩埋事故,造成1人死亡。
經調查認定,大亞灣西區龍山十路市政工程項目“10·28”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作業人員違規作業導致管溝側壁土方坍塌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圖1 事故位置示意圖
事故經過
2024年10月28日7時30分左右,龍山十路市政工程項目施工人員上班,開始開挖大亞灣大道至石化大道段東側10#-11#污水管接駁井之間的管溝,主要作業順序是:先開挖一節管溝,再測量檢查溝底標高、安裝污水管,后回填土方,隨后再開挖下一節管溝,如此循環作業、由南向北進行;當事人林*祥上午派工挖機司機查*科開始管溝開挖作業。下午13時30分上班,挖機司機查*科繼續管溝開挖工作。
下午16時26分左右,事發位置的管溝深度大概達到設計管底深度,當事人林*祥下到管溝底部,使用GPS測量桿測量管底標高,突然,管溝離南端管頭約4-6米左右位置的西側溝壁土方坍塌,將其胸部以下部位掩埋。在坡頂的尹*良(工人)大喊呼叫,隨即,熊*斌(施工測量輔助員)從附近15米左右外趕到坍塌位置,看到塌方的土體從南到北、由高到低傾斜,掩埋了林*祥胸部以下位置,其左半邊身體被一大塊土體壓住,右側小腿被埋住、大腿部分外露。熊*斌立即跳入溝內,左手托住林*祥的左上肩,并指揮查*科用挖機清除坍塌位置北側土方,形成救援通道;挖掘機師傅查*科打電話給朋友徐*南,徐*南于16時27分撥打120急救電話。隨后,在旁邊的工人尹*良、附近的工人雷*發陸續加入救援,人工用鐵鎬松土、鐵鏟清土。此過程中,120的救護車趕到現場等待;救援時間持續約15分鐘,當事人林*祥被救出。16時50分左右,當事人林*祥被送至惠亞醫院搶救;20時59分許,林*祥因搶救無效死亡。
圖2 事發區域情況
事故直接原因
根據現場勘查和對相關人員筆錄問詢,調查組認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宏海建設公司違規進行管溝開挖作業,現場放坡比例不符合施工方案,未設置相應安全防護措施,且死者林*祥在未確認作業環境是否安全的情況下,冒險進入溝底測量標高,管溝西側壁土體突然坍塌將其掩埋受傷致死。
間接原因
1.作業人員林*祥安全意識淡薄,未佩戴安全防護用品。
2.宏海建設公司作為項目勞務分包單位,未按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對現場作業人員管理督促不到位。經現場勘察,事發管溝現場實際開挖坡率為1:0.23,施工方案要求1放坡按1:0.5據實調整,實際放坡比例不足;管溝頂部違規2堆放大量土方,坡頂靜載影響管溝側壁穩定性。以上情況,均易導致側壁土方坍塌。
3.宏海建設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足;未檢查發現并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作業行為;在監理公司現場要求不準開工后未及時停工。
4.美景環境公司作為項目施工總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未派專人到現場監護、檢查勞務單位作業,未能發現并制止現場管溝開挖未按方案施工情況,監理單位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后未落實停工。
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不予追究責任人員(1人)
林*祥,安全意識淡薄,違規進行管溝開挖作業,未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冒險進入放坡比不足的管溝底部測量,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調查處理人員(2人)
1.鐘*雄,美景環境公司(總包)安全員,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規定履行安全管理人員職責,未及時制止和糾正工人違反《管道溝槽開挖專項施工方案》作業的行為;對監理下發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后未督促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由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調查處理。
2.馮*輝,宏海建設公司(分包)現場主要負責人,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規定履行現場主要負責人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項目施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工人違反《管道溝槽開挖專項施工方案》作業、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由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調查處理。
(三)行政處理單位及人員
1.宏海建設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美景環境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李*雄,男,美景環境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正確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4.張*祥,男,宏海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正確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四)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理人員
對于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政府部門公職人員履職不當的問題及相關材料,移交大亞灣區紀檢監察工委處理。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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