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2月19日夜,閩北腹地的山城——福建建陽縣城(現為南平市建陽區)顯得格外的寧靜。電視節目一結束,人們紛紛鉆進了被窩。原建陽地區行署大院,只有稀疏的路燈懶洋洋地值夜班。
突然,悶雷似地一聲巨響打破了夜空的寂靜,把行署附近一帶住房的玻璃窗震得咯咯作響。人們從睡夢里驚醒,側耳細聽;熬夜的人從窗口探出頭來,看看究竟發生了什么情況。沒有,什么也沒有,夜空、屋影、樹影……一切并無異常。
半夜里一不開山炸石,二無軍事演習,又非雷雨季節,哪來這晴天霹靂?
人們雖然感到有些蹊蹺,但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又心安理得地進入夢鄉。
次日清早,上班時間一到,拎著手提包的行署干部匆匆地走進自己的辦公室。一輛小車也從車庫開出來,停在辦公大樓旁邊一口干涸的噴水池畔。駕駛員老李下車來等著昨天約好外出的人,一邊對著水池出神。
忽然瞥見池邊涵洞一側好像有件異樣的東西,近前一看,竟是一條人腿。數步之外,還橫陳著另一條腿。
老李渾身起了雞皮疙瘩,當下三步并作兩步走,跑到辦公室嚷了起來。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地區公安處林光儀、劉福根副處長、宋繩緒科長、縣公安局長鄭彬官等帶領偵查人員趕到出事地點,經過勘察,從涵洞內發現了尸身的上半截。
死者是個女青年,軀體從腹股部被爆炸物炸為兩截。上身在涵洞內離爆炸點2.4米處,雙腿則飛到洞外離爆炸點3米多。涵同內碎肉橫飛,但無大量血濺。
經法醫檢驗,死者右顳部腫脹,兩眼結膜充血,面部有少許散在性出血點;頸部有草繩纏繞二周,于左前頸打結,繩套及結松而不緊;解去繩套無明顯索溝,亦無明顯傷痕。頸部解剖所見,下頷舌骨肌、二腹肌有血灶,甲狀軟骨骨折,舌骨左右大角呈內向性骨折,骨折端均有出血。
這種內傷有生活反應,外傷無生活反應的現象,檢明系扼死以后再勒頸炸毀尸體。還檢得死者已懷有幾個月的身孕,一男性胎兒被炸碎。
經辨認,死者為行署電話總機話務員曾小琴,是未婚女青年。發現時間為1981年12月20日早上8點。
行署干部證明,前一天晚飯后尚有人遇見她。人們很自然地把炸尸案件與19日深夜的爆炸聲聯系起來,推定作案時間為19日夜10時半。
此案很快傳遍山城,死者是個懷有身孕的未婚姑娘,分析起來,因奸害命的可能性很大。偵查視線一下就落在幾個與曾小琴有親密關系的小伙子身上,曾經追求過死者或者向她獻過殷勤的小張、小李、小王都涉嫌受審查。
同事們議論著死者生前與總機班負責人劉凌濤關系密切,非同一般。但另一些人卻認為劉已有女友,不可能是他。
正在涉嫌者多頭多腦,破案無重大進展的時候,死者母親在死者臥室清理衣物時發現,枕頭套底夾層中,秘藏了三封書信,從中可以看出寫信人與死者的曖昧關系:
“經過幾晝夜的反復思考,決定提筆給您寫幾句話:實說吧,彼此成為終身伴侶是不可能的,我寧愿自己忍受點痛苦,也不想再使父母煩惱,懇求你對我別再抱幻想了,有時間多花點在自己的工作學習上。新”
“如今我不會跟你結合了,希望你忘了痛苦、寂寞、憂愁,也忘了我這個不幸的人。”
“我懷恨自己太無能太沒有頭腦,才引出了這一系(列)的事情,可我什么都不怕,自己釀的苦酒自己吃。陶”
這三封信,語氣連貫、筆跡相似,似出同一人之手,但是署名各異。
這些名字是什么人?是他們的真名字嗎?
問死者父母和同事,并不知道,可見都是化名。
他們是一個人嗎?是否就是他把死者的肚子搞大了,始亂而終棄?既然已一再聲明一刀兩斷,為什么還要置她于死地呢?兇手難道就是寫信人嗎?
經過辨認,這三封情書與劉凌濤的筆跡相似。
劉凌濤的嫌疑突然增大了,但寫信人究竟是不是兇手,還不能貿然下結論,重要的是獲得證據。因而把偵查重點放在查清炸藥、雷管、導火線的來源上。
劉凌濤是退伍軍人,偵查人員向他原來的部隊了解情況時,有個排干小邵顯得局促不安,他掏出劉凌濤前天寫給他的信,說行署出了亂子,正對所有人員進行審查,為了避免麻煩,要求小邵不要說出約他們19日打麻將的事。小邵不敢隱瞞,把這封信交給偵查人員看了。
兇殺案與打麻將有什么聯系?偵查人員陷入沉思。
過了一天,軍分區教導隊的指導員又帶另一排干小王進來,交出劉凌濤前天發出的另一封信。也是說為避免麻煩,要求小王不要說出半年前送他炸藥、雷管、導火線的事。
案情至此獲得重大突破。
公安機關隨即對劉凌濤進行拘傳,并先后從他宿舍和總機配電房搜出好些炸藥、雷管和導火線。
到底紙包不住火,12月29日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劉凌濤,在大量的證據面前,劉凌濤不得不低下頭,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
原來劉凌濤于1970年參軍,1976年退伍,原安置在建陽行署電話總機當機修工,后為負責人。由于他有一副能吸引異性的外貌,又很會在女孩們面前做功夫,不久就博得曾×小琴的好感。兩人你貪我愛,海誓山盟,由談戀愛進而發生不正當的男女關系。
當發覺女方懷孕后,便以女家父母家教嚴為借口,有意與她疏遠;以后又借口自家父母反對,要求與女方斷絕關系。在女方嚴詞譴責下,他一面編造一套苦經,穩定女方情緒;一面買了打胎中藥,給女方服用,但無效。
到了12月,兩人商量好,劉凌濤于月半前提早請探親假回南平說服父母,回來后再告訴女方父母,準備趁春節時讓女方住進醫院秘密打胎。商量后劉即避不見面。
12月19日傍晚,兩人在大院里不期而遇,女方就把男方叫到一幢偏僻的辦公樓層頂涼臺上談判,質問男方提早請假探親之事為何不見行動。男方設詞搪塞。女方揭穿他舍不得離開那個女朋友,一再耍滑頭欺騙。
男方撒賴道:“誰知道你肚里的孩子是誰的,一直纏住我。”
這話像利刀一樣刺透了姑娘的心。
她哽咽著揚言要去告訴領導。男方眼看自己的假面具就要被戳穿,索性一不做、二不休,趁女方不防備,把女方向墻上猛推,使她跌倒在地。隨即用雙手使勁地卡住女方脖子,致女方當場窒息身死。
男方行兇后為了逃脫罪責,故布疑陣,制造假象。用一根草繩在死者頸部繞了兩周打結,再脫下死者的風雪衣裹住死者頭面部,并用死者的圍巾捆了兩圈打結,然后提著尸體從欄桿處扔到涼臺下邊的菜地上,再移尸至辦公大樓左前側蓄水池邊的涵洞里。
為了攪亂犯罪痕跡,把破案工作引入歧途,他急忙跑回宿舍拿了雷管、炸藥和導火線,扎成炸藥包塞在死者腹部,用火柴點燃了導火線,立即逃離現場。
剛走不遠就聽到那爆炸巨響。當時雖然還不到半夜,行署大院內死水一潭,連個浪花兒也沒濺起。
犯罪分子鬧了這么大亂子,出乎意料地得到上帝的“保佑”。
公安機關對殺人第一現場雖經過多次勘驗,始終未獲取證據。案件移送檢察分院后,地區中級法院為能及時審結此案,指定長期搞刑事案件的老審判員鄭有偉提前介入,審閱材料,與檢察員鄭柏椒密切配合,共同研究。一致認為此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但對殺人地點和移尸事實,只有本人交代,而無證據證實,尚不能認定。要突破這一問題,雖然難度大,但又非搞清不可。
隨即邀請地區公安處刑偵技術人員安進勇一道共同對第一現場——地區企業局三樓屋頂涼臺,再次進行勘驗。這次由于認真細致地查看,終于在放大鏡下于涼臺北面水槽邊沿上發現0.84米寬的擦痕一道,上有三根細微羊毛纖維被風吹得飄動,即用透明膠細心取下。
經技術鑒定,三根羊毛纖維分別為1.1、1.7、1.9厘米長,粗細均等,直徑為0.03毫米,與曾小琴被害時穿的羊毛纖維完全相同。
涼臺下菜地里也留有皮鞋印痕和移尸拖痕,經鑒定皮鞋印痕與劉凌濤作案時穿的皮鞋相吻合。
重要證據的取得,證實了劉凌濤交代的在涼臺上殺人后,又移尸的事實,使全案案情大白。
案件很快就起訴至法院。
原建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接到建陽檢察分院起訴后,依法指定副庭長鄭有偉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朱家玉、黃輝基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審理。
當庭鑒別核對證據:
(1)被告供認,是用雙手卡死者脖子致死的,與法醫解剖所見死者下頷舌肌骨、二腹肌出血灶,甲狀軟骨骨折,舌骨左右大角呈內向性骨折是一致的。
(2)被告供認從涼臺上扔尸時有碰到欄桿外的水槽邊沿,以及從菜地移尸,與現場勘察發現涼臺欄桿水槽邊沿確有0.84米寬的擦痕,并從擦痕處提取3根細微的毛線,經痕跡鑒定,與死者身上的毛線纖維相同,而菜地留有足跡,經鑒定系被告人作案時所穿皮鞋的腳印。
(3)被告人交代捆扎尸體和炸尸情況與現場檢驗尸體情況,以及遺留物的特征相一致。
(4)被告供認與死者于1981年6月間曾發生過肉體關系,致死者懷孕,與法醫檢驗推定已受孕6個月時間相一致。
(5)被告交代炸藥、雷管是半年前從部隊討來準備炸魚用的,經查對部隊保管人證實;被告交代未用完的雷管、炸藥藏于總機室線路架下,經搜繳證實。
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一致認為被告人劉凌濤道德敗壞,因搞不正當兩性關系致女方懷孕,怕丑事敗露,竟將曾小琴殺死,后又用炸藥毀尸滅跡,妄圖逃脫罪責,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嚴重,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人不服提出上訴,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于1982年4月17日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通過這個案件,要忠告男女青年,特別是女青年,要懂得婚姻法是保障青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女青年一定要慎交友,不要愛虛榮,圖享受,貪小便宜;找對象不能光挑外表如何帥,不考察心靈美與丑,以致受人引誘失身而后悔莫及。結婚一定要登記,要按婚姻法辦事,這樣才能取得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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