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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小區流浪貓傷人的事件頻頻發生。業主被貓抓傷后,往往第一時間找物業索賠,但物業卻覺得“冤”:流浪貓來去無蹤,怎么管?法院的判決,或許能給雙方一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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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被流浪貓抓傷,物業賠了錢
案例1:江蘇沛縣“遛狗反被抓傷”事件
2023年,張某在小區遛狗時,自家寵物狗與流浪貓發生撕咬。情急之下,張某上前驅趕,卻被貓抓傷。法院認為,物業雖非流浪貓的“主人”,但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部分責任。最終,物業賠償張某部分醫療費,雙方達成調解。
案例2:洛陽劉女士的“左小腿之痛”
2021年,劉女士在小區被流浪貓抓傷,花費1800余元治療。她將投喂流浪貓的鄰居張女士和物業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判決:投喂者無需擔責,但物業因未有效清理流浪貓,賠償劉女士全部醫療費1929.5元。
案例3:句容“遛狗遇襲”糾紛
2023年,劉某遛狗時被流浪貓抓傷,索賠未果后起訴物業。法院認為,物業驅趕措施不到位,判賠醫療費424.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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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背后的邏輯:物業為何總被判賠?
從上述案例可見,物業幾乎“逢案必賠”,但責任比例因情況而異。法院的核心依據是《民法典》的兩大規定:
1.安全保障義務(第942條):物業需維護小區基本秩序,保護業主人身安全。若放任流浪貓長期逗留,等同于默許風險存在。
2.過錯責任原則:物業是否采取過驅趕、收容、警示等合理措施?若僅貼告示、口頭提醒,很難證明已盡責。
例如,洛陽某物業僅在小區張貼《寵物管理規定》,未實際驅趕流浪貓,被認定“管束失職”;而江蘇沛縣物業雖定期巡查,但因未能徹底解決問題,仍需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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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如何避免“背鍋”?這3件事必須做
1.主動驅趕,而非被動應付
“發現一只趕一只”遠遠不夠。法院明確要求,物業需建立常態化管理機制,如聯系動物保護組織收容、設置誘捕裝置等。若僅靠臨時驅趕,仍可能被認定“措施不力”。
2.保留“已盡責”的證據
張貼告示、巡邏記錄、業主溝通記錄等,都是關鍵證據。例如,句容某物業辯稱“業主投喂導致貓聚集”,但因無法證明已勸阻投喂行為,最終被判賠。
3.與業主共同治理
許多案例中,流浪貓聚集是因業主投喂。物業可組織座談會,倡導科學救助(如絕育代替投喂),或與動物保護機構合作,從源頭減少流浪貓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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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須知:受傷后如何維權?
1.第一時間固定證據
拍照記錄傷口、現場環境,尋找目擊者并留存聯系方式。若小區有監控,立即申請調取。
2.明確責任主體
投喂者通常不擔責(除非長期投喂形成“事實飼養”),但物業若未盡安保義務,仍是主要索賠對象。
3.理性協商,避免沖突
多起案例通過調解解決。業主可依據《民法典》第1181條,要求物業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而非“全額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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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貓治理:愛心與責任的平衡
流浪貓的存在,本質是城市管理的難題。物業、業主、動物保護組織需形成合力:
物業應升級管理手段,而非止于“形式化”驅趕;
業主需警惕“隨意投喂”帶來的聚集風險;
社會力量可通過絕育、領養減少流浪動物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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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將安全管理落到實處,才能減少糾紛
法律不會讓物業為流浪貓的“不可控性”全盤買單,但也不會縱容“不作為”。對物業而言,唯有將安全管理落到實處,才能減少糾紛;對業主而言,理性維權、留存證據是關鍵。人與動物的和諧共處,需要規則與溫情并存。
(注:本文案例均來自公開裁判文書,人物均為化名。)
(本文案例來源于公開報道,觀點僅供參考。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告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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