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第一上訴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近期作出的一項裁決認為,一個描繪散熱器格柵的標志具有足夠的顯著性,可以在歐盟注冊為商標。
背景
2023年,知名汽車制造商梅賽德斯-奔馳(Mercedes-Benz,以下簡稱“梅賽德斯”)提交申請(以下簡稱“本申請”),希望將以下圖形標志(以下簡稱“該標志”)注冊為歐盟商標(EUTM),適用于第12類(包括“車輛用金屬散熱器格柵”)和第28類(玩具和游戲)。
本申請曾被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審查員部分駁回,審查員認為該標志在第12類中的“散熱器格柵”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征,因此違反了《歐盟商標條例》(EUTMR)第7(1)(b)條。
審查員認為,該標志僅僅描繪了相關產品的外觀,并未在設計上顯著區別于汽車行業中常見的散熱器格柵樣式。因此,相關公眾不太可能將其視為商品商業來源的標志。
梅賽德斯對此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 相關公眾(特別是專業人士和汽車愛好者)在選購車輛零部件時會高度關注,并且習慣于通過設計元素識別品牌來源;
- 既有判例(尤其是2003年3月6日關于散熱器格柵的案件 T-128/01 和2024年6月26日關于車頭燈形狀的案件 T-260/23)已確認,車輛的個別設計元素可以作為商標發揮作用;
- 所申請的標志包含一種獨特的星形網格圖案(在市場上被稱為“鉆石格柵”),區別于行業中常見的格架或蜂窩設計;
- 圓形元素與漸收的橫桿構成了一個獨特的整體構圖,有助于品牌識別。
委員會的裁決
在一份相對簡潔的裁決中,委員會實際上認同了梅賽德斯的觀點,認為其上訴理由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為了使該標志在《歐盟商標條例》第7(1)(b)條的意義下具有顯著特征,它必須能夠表明所申請注冊的商品和服務來源于特定企業,并據此將其與其他企業的商品和服務區分開來(2004年4月29日,C-456/01,EU:C:2004:258)。然而,法律并不要求達到某種特定程度的藝術創造力或想象力——即使是最低程度的顯著特征也已足夠(2001年9月19日,T-335/99,EU:T:2001:219)。
在本案中,梅賽德斯銷售的散熱器格柵的相關消費者是專業人士,特別是汽車修理車間,他們因其知識和專業經驗而具有較高的關注程度。此外,由于該標志中不含任何文字元素,因此還必須考慮整個歐盟范圍內的消費者(2009年7月8日,T-28/08,Bounty-Riegel,EU:T:2009:253)。
由于該標志表現的是產品本身的形象,只有當它在設計上顯著偏離該行業的常規或習慣時,才能被注冊為商標(2018年9月13日,T-184/17,EU:T:2018:537)。
該標志展示了一個風格化的散熱器格柵圖像,其由一個呈長方形、斜邊的網狀結構組成,中央設有一個圓形元素,嵌入一條中央橫條中,該橫條的兩端朝外逐漸收窄。委員會認為,雖然標志設計中的單個元素本身可能并不具有顯著性,但這一特定的組合(網格狀格柵結構、中央圓形標志區域以及獨特造型的中心橫條)共同構成了一個具有顯著性特征的整體視覺印象,整個標志仍可能被消費者視為表明商品商業來源的標識。
最終,委員會認定該標志達到了顯著性的法律標準,并撤銷了審查員的駁回決定。
評述
本裁決重申了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在評估產品外形商標和以設計為導向的標志時所采取的細致、審慎的評估方法。它也凸顯出,在如汽車等行業中,消費者往往會將特定的設計元素與特定制造商建立起強關聯,即使缺乏明顯的標識或文字,顯著性的門檻也仍有可能被滿足。
雖然委員會沒有對根據《歐盟商標條例》第7(3)條提出的“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替代主張進行評議,但其認定該標志具有固有顯著性的結論,仍將受到那些希望保護關鍵品牌識別設計元素的申請人的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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