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親友被送往看守所拘留時,家屬通常是不能直接會見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但其他辯護人需要經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許可才能進行會見和通信。
在偵查階段,只有辯護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的會見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他們可以在看守所內與被拘留的親友進行面對面的交流,了解案情并提供法律幫助。
至于家屬何時能會見,這主要取決于案件的偵查進展和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的決定。在偵查期間,為了防止串供、毀滅證據等干擾偵查活動的行為,家屬的會見權可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然而,隨著案件的進展和判決的執(zhí)行,家屬的會見權可能會逐漸得到恢復。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會見規(guī)定可能因地區(qū)和案件性質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家屬最好咨詢當地的律師或法律機構,以獲取更詳細和準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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