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我是北京的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
在一些咨詢案件當中發現,原來的患方律師代理打官司過程當中,既主張醫療違法違規,適用《民法典》第1222條的規定,推定醫療過錯,同時又主張按照《民法典》第1218條的規定,鑒定醫療過錯,追究醫院的醫療過錯責任。
這兩天路實際上是截然不同的,追究醫療違法違規的案件,舉證責任范圍限于證明被告醫院違反了國家法律、部門規章、診療管護規范等。而醫療過錯鑒定,舉證責任在患方,要申請鑒定,不僅鑒定醫院有醫療過錯,還要鑒定它的醫療過錯責任程度的大小,也就是過錯參與度。所以這是完全的兩條路線。
推定醫療過錯,就不會再論一般的醫療技術過失和它的過錯參與度。而鑒定醫療過錯,話語權就不在患方,就在鑒定人那里。這是存在巨大的風險的。
另外還有一些情況,雖然一審患方律師打的基礎,相對還是比較好,提起了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違約之訴,但是呢,又申請了醫療過錯鑒定。
這就是同時走了兩條路:既要走違約責任的路線,又要走醫療過錯侵權的路線。
所以,這兩種做法都會形成敗訴,而無可挽回。
這是患方律師應當避免的,也是患方維權所應當避免的。你在同一個時間段,不可能腳踏兩條路。所以說這是非常危險的,也是非常容易被對方利用的,形成你敗訴的原因。
今天就給大家分享到這里。感謝觀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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