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我們接到青海省西寧市網友反映,西寧某醫院公眾號宣傳入學和就業類體檢項目中,包含有國家相關部門禁止檢測的“乙肝五項”,我們一起看看是怎么回事。
圖片來自網絡
我們通過網友提供的線索網址進入發現,該醫院幼兒園到大學研究生的入學體檢基礎必查項目套餐中,確實顯示有乙肝五項定性檢測,公務員體檢項目中顯示為病毒十項,病毒十項包括有乙肝感染標志物。
截圖出處網址:https://win.shanjiayun.com/win2/public/home?pcf=HSP82413273
截圖出處網址:https://win.shanjiayun.com/win2/personal/pkg/detail?pcf=HSP82413273&goodsCode=PKG595027142488429377&activityCode=BTH862931733970133&source=PERS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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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出處網址:https://win.shanjiayun.com/win2/personal/pkg/detail?pcf=HSP82413273&goodsCode=PKG455340941105690917&activityCode=BTH862931733970133&source=PERSONAL
另外還有一家中心幼兒園在公眾號也宣傳入園入學檢測需檢測乙肝項目。我們通過文章看到,文章部分文字將乙肝五項檢測描述為肝臟健康狀況的重要途徑,其實是不正確的,了解肝臟健康的檢測指標是“肝功能”,也就是“ALT”“AST”兩項。
截圖出處網址:https://mp.weixin.qq.com/s/SdDwueC6GynIRyRduAKU2w
我們認為,該所醫療機構和幼兒園此舉已涉嫌違反了國家的相關規定,具體理由如下:
2006年9月2日,衛生部發布的《預防控制乙肝宣傳教育知識要點》“乙肝通過血液、母嬰和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觸不會傳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沒有區別。換言之,乙肝病毒攜帶者在生活、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中不對周圍人群和環境構成威脅,可以正常學習、就業和生活。
2010年2月1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因此,西寧這兩機構做法我們認為是不妥的,不僅無必要,且適得其反,引發社會群眾對乙肝攜帶者產生誤解、偏見等不良影響。
為了消除此舉引發的不良影響,規范醫療機構及教育機構入學和就業體檢合法合規,我們特向西寧市衛生和教育部門寫信,請求對這兩所機構相關問題進行調查、責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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