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還手,到底算正當防衛還是互毆?
被人打了還手,究竟算正當防衛,還是互毆?
同樣是還手,法院判決卻大不相同,判定標準讓人摸不著頭腦。若還手就被認定互毆,難道只能被動挨打?但還手就受罰,法律的公平又該如何體現?這不僅讓老百姓困惑,也讓司法工作者頭疼。
央視新聞用山東淄博飯店打人案給出答案。2020年,張女士在自家飯店經營時,兩名醉漢進店,其中劉某想用桌角開啤酒瓶,張女士好心勸阻并遞上開瓶器,卻遭劉某辱罵毆打,她被三拳打倒在地。慌亂中,張女士拿起啤酒瓶反擊,兒子在旁呼救,兩人扭打在一起,后被旁人拉開。報警后,警方認定雙方為“互毆”,劉某被拘留6天,張女士則被拘留5天并罰款200元。
本想息事寧人的張女士,卻被劉某索要4萬元賠償。她不服判決,申請法律程序撤銷處罰,然而一審、二審、省高院再審申請均被駁回,均認為她的反擊有社會危害性,處罰合理。但張女士沒放棄,向檢察院抗訴。檢查人員逐幀分析監控發現,劉某額頭的傷是自磕所致,最終山東高院改判張女士為正當防衛,撤銷原判。
這一判決大快人心。不過也有人誤解,以為先動手就能無限還手,這是錯誤的。法律規定,防衛需“適時”“適量”:對方侵害停止后繼續攻擊不算正當防衛;但侵害雖停仍有威脅(如對方持械),反擊仍可認定防衛。普通侵害中,輕傷以下或免責,造成重傷、死亡則可能防衛過當。
昆山龍哥于海明面對持刀威脅,奪刀反擊致對方死亡,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檢察官認為,張女士與于海明相似,都是在危險境地為保護自己做出反擊,理應得到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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