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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老房子,承載著幾代人的記憶,卻也可能成為家庭矛盾的導火索。當繼承遇上錯綜復雜的家庭關系,一份關鍵協議的真假存疑,法院將如何撥開迷霧?今天通過這起真實案例,帶你看清遺產繼承背后的法律邏輯。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雨霞
被告:趙婉清、趙嘉豪、丁曉梅
親屬關系:趙建國與李淑芬系夫妻,育有子女三人,長子趙志遠、長女趙雨霞、次女趙曉琳。趙志遠與前妻周慧離婚后育有子趙嘉豪;趙志遠與丁曉梅再婚;趙建國、李淑芬、趙志遠已先后離世。
第三人:周慧(趙志遠前妻、趙嘉豪生母)
(二)案件背景
一號房屋原系 1984 年拆遷安置的公租房,1993 年房改時由趙建國與朝陽區房管部門簽訂協議購得并登記在其名下。趙建國夫婦離世后,房屋一直未分割,由趙志遠配偶丁曉梅居住。趙雨霞認為應與趙嘉豪、丁曉梅平均分割房屋,丁曉梅卻拿出兩份協議:1993 年家庭成員曾達成房屋由趙志遠繼承并補償姐妹的協議(已遺失),2015 年又簽訂補充協議確認此事 。趙嘉豪則稱父親早有約定房屋歸自己繼承。此外,周慧主張房屋部分份額屬于她與趙志遠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多方爭議不下,最終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一)房屋繼承份額如何確定?
原告趙雨霞主張:應按法定繼承,由自己、趙嘉豪、丁曉梅平均分割房屋。
被告丁曉梅、趙嘉豪主張:根據家庭協議,房屋應由趙志遠及其繼承人繼承。
第三人周慧主張:房屋部分份額屬于其與趙志遠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
(二)兩份協議是否有效?
丁曉梅提交的 1993 年協議已遺失,2015年補充協議雖有趙雨霞、趙曉琳簽字,但二人稱簽字時未細看內容,且協議提及的經濟補償未實際支付。該協議是否真實反映當事人意愿?
(三)房屋出資主體是誰?
丁曉梅、趙嘉豪稱購房由趙志遠出資,僅提供手寫字條;趙雨霞、趙曉琳認為是趙建國出資,雙方均無確鑿證據。出資情況是否影響房屋歸屬認定?
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質與初始繼承份額
根據《民法典》繼承編,一號房屋系趙建國與李淑芬夫妻共同財產,各占 1/2 份額。李淑芬去世后,其 1/2 份額由趙建國、趙志遠、趙雨霞、趙曉琳四人繼承,每人分得 1/8。此時,趙建國擁有 5/8 份額,趙志遠、趙雨霞、趙曉琳各占 1/8 。
(二)婚姻存續期間繼承財產歸屬
趙志遠在與周慧婚姻存續期間繼承母親份額,因無遺囑明確歸屬,該部分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未分割,周慧有權獲得 1/16 份額 。
(三)協議效力認定關鍵
2015 年補充協議雖存在瑕疵,但系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簽訂,趙雨霞、趙曉琳未能舉證證明簽字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也無證據反駁協議內容,法院認定協議有效。結合協議約定,趙志遠獲得除周慧份額外的全部遺產,即 15/16 份額 。
(四)最終繼承分配邏輯
趙志遠去世后未留遺囑,其 15/16 份額由丁曉梅、趙嘉豪平均繼承,每人分得 15/32 份額 。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產權份額分配:丁曉梅占 15/32,趙嘉豪占 15/32,周慧占 1/16。
駁回趙雨霞要求平均分割房屋的訴訟請求 。
案件啟示
(一)書面協議需規范留存
家庭財產分配協議務必采用書面形式,明確條款細節,各方簽字確認并留存原件。若協議遺失,后續爭議中將面臨舉證困難。
(二)簽字需謹慎核實內容
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仔細閱讀條款,切勿因親情或人情盲目簽字。若對內容存疑,可咨詢專業律師后再作決定。
(三)共同財產及時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及時分割,避免后續繼承糾紛中財產歸屬模糊。
(四)遺囑規劃保障權益
建議提前訂立遺囑明確財產分配,可選擇公證遺囑增強法律效力,避免因法定繼承引發家庭矛盾。
遺產繼承糾紛往往摻雜情感與利益糾葛,唯有以法律為依據、證據為支撐,才能在維護權益的同時減少親情損耗。若你遇到類似法律問題,歡迎留言或咨詢專業律師!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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