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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本是家族情感的延續,卻常因復雜的家庭關系與財產糾葛,演變成一場激烈的紛爭。今天要剖析的案例,涵蓋房產、存款等多種遺產形式,更涉及公證撤銷、贍養爭議等復雜法律問題。作為專業律師,將帶大家抽絲剝繭,解讀案件背后的法律邏輯。
一、案件梳理:家族遺產糾紛的復雜脈絡
(一)人物關系網
趙建國與李淑芬夫妻育有七個子女,分別是趙大海、趙江河、趙小溪、趙荷花、趙菊花、趙明月、趙星辰 。趙建國于 1999 年 11 月 8 日離世,李淑芬在 2017 年 10 月 31 日去世,二人父母均早于他們離世。趙大海與張芳育有女兒趙小雨,趙大海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去世;趙明月與王強育有兒子王浩,趙明月于 2013 年 2 月 24 日去世;趙星辰與寧麗育有女兒寧小樂,趙星辰于 2004 年 12 月 2 日去世。
(二)爭議焦點事件
趙大海、趙江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張芳繼續履行公證贈與事項,將一號房屋中屬于李淑芬的二分之一份額,與其他兄弟姐妹共同繼承;同時請求分割李淑芬名下銀行存款、現金合計 118,737.71 元,以及趙江河持有的李淑芬北京銀行存款 2,695.33 元。此訴求引發家族成員間的巨大分歧,一場遺產爭奪戰就此展開。
(三)關鍵事實陳述
趙大海、趙江河主張,父母留有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原登記在趙建國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008年,經公證,李淑芬放棄趙建國遺產繼承權,其個人房產份額也贈與除趙星辰外的其他子女 。但房屋至今未完成變更登記,父母去世后,存款及現金也未分割。
被告張芳、趙小雨認可原告陳述,同意訴訟請求;趙荷花不認可存款余額,認為遠不止原告所述;趙菊花不僅對存款金額存疑,還要求分割一號房屋中李淑芬的份額,且不認可公證書效力;趙明月之子王浩、趙星辰之女寧小樂則要求繼承父母應得份額,分割兩套房屋,同時寧小樂還提出分割古董、房屋租金,以及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房產。
經法院審理查明,兩套房屋確為趙建國與李淑芬夫妻共同財產,后經繼承公證辦理過戶,但 2021年該公證書因遺漏繼承人被撤銷。此外,法院還查明李淑芬的存款情況,以及家族成員對李淑芬的贍養情況,其中趙菊花與李淑芬共同居住,承擔較多贍養義務 。
二、爭議焦點:法律如何裁決遺產歸屬
(一)公證贈與的法律效力
趙大海、趙江河要求張芳履行公證贈與,完成房屋過戶;趙菊花等人則質疑公證書真實性,認為不應按此分配。公證贈與在公證書被撤銷后是否還有效,成為爭議核心。
(二)遺產范圍的界定
原告主張分割李淑芬名下存款、現金及房屋份額;被告寧小樂等人提出分割古董、房屋租金、他人名下房產等。哪些財產屬于可繼承遺產,各方存在巨大分歧。
(三)遺產分配比例
趙菊花以盡主要贍養義務且生活困難為由,要求多分遺產;其他繼承人則主張均等分配。如何依據法律規定,結合贍養情況確定分配比例,是案件另一關鍵爭議點。
三、案件分析:專業律師解讀法律要點
(一)公證贈與的法律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公證具有法定證明力,但本案中公證因遺漏繼承人被撤銷,意味著公證基礎存在瑕疵 。且李淑芬生前未按委托書完成房屋過戶,其死亡后委托合同終止。因此,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公證贈與,缺乏法律依據。
(二)遺產范圍的界定標準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法院認定,兩套房屋雖登記狀態改變,但因公證書撤銷,實際處于待繼承狀態;李淑芬名下存款、現金屬于遺產范圍。而寧小樂主張的古董、房屋租金、他人名下房產,因無充分證據證明與被繼承人的關聯,不納入本案遺產范圍。
(三)遺產分配的法律規則
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均等分配,但對盡主要贍養義務或生活困難的繼承人可多分 。趙菊花提交證據證明其與李淑芬共同生活、承擔較多贍養義務且生活困難,法院據此酌情給予其多分遺產。同時,代位繼承規則也在本案中得以適用,保障了晚輩直系血親的合法權益。
四、裁判結果:法院的公正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依據各方繼承權利和法律規定,作出如下具體判決:
(一)房產繼承份額
一號房屋:趙大海、趙江河、趙荷花、趙菊花、王浩、張芳、趙小雨、寧小樂共同繼承。考慮到趙菊花盡主要贍養義務,分配比例為趙大海、趙江河、趙荷花、王浩各繼承 13% 份額;趙菊花繼承 20% 份額;張芳、趙小雨因趙大海的繼承份額,各繼承 6.5% 份額;寧小樂繼承 5% 份額。
二號房屋:繼承分配比例與一號房屋相同,趙大海、趙江河、趙荷花、王浩各獲得 13% 份額,趙菊花獲得 20% 份額,張芳、趙小雨各獲得 6.5% 份額,寧小樂獲得 5% 份額。各繼承人需相互配合,完成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
(二)存款及現金分配
趙大海持有的現金共計 118,737.71 元,扣除李淑芬工商銀行 2017 年 11 月 18 日余額 78,054.78 元后,剩余 40,682.93 元歸趙大海所有。此外,趙大海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趙江河 12,304.58 元,支付趙荷花 13,378.35 元 。
趙江河持有的李淑芬北京銀行存款 2,695.33 元,以及該賬戶內剩余余額,全部歸趙江河所有。
李淑芬工商銀行賬戶截至 2021 年 12月 25 日余額 79,032.14 元,歸趙菊花所有。趙菊花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張芳、趙小雨各 7,500 元,支付趙荷花 16,21.65 元,支付王浩 15,000 元 。
此判決綜合考慮各方權益,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確保遺產分配公平合理。
五、案件啟示:避免糾紛的實用建議
(一)規范遺囑與公證程序
訂立遺囑或辦理公證時,務必確保程序合法、內容嚴謹。建議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遺漏繼承人、表述不清等問題,導致遺囑或公證失效 。
(二)及時明確遺產范圍
被繼承人去世后,應盡快梳理財產清單,明確遺產范圍。對于存在爭議的財產,及時收集證據,避免因時間推移導致證據滅失 。
(三)保留贍養證據
贍養義務履行情況直接影響遺產分配。日常照顧老人時,可保留醫療記錄、陪伴照片、費用票據等證據,為可能的遺產分配提供依據 。
遺產繼承糾紛不僅是財產之爭,更是家族情感的考驗。希望通過本案分析,能讓大家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在面對類似問題時,做出更妥善的處理。若你還有法律疑問,歡迎隨時咨詢!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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