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西摩(William Seymour)的父親是第九代赫特福德侯爵(Lord Hertford)。
像眾多英國貴族一樣,他們家也有一座世代傳承的家族古堡——位于沃里克郡的拉格利莊園(Ragley Hall)。
作為家中長子,威廉理應獲得這座古堡的繼承權,但卻因為與家人關系破裂,被剝奪了接管價值8,500萬英鎊祖傳莊園的權利。
因為不滿這個情況,他持續了多年,一直在據理力爭,直接將自己的父母、三位兄弟姐妹以及兩家受托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威廉先是對莊園的管理方式提出了質疑,甚至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
這個家族莊園已經傳承了約400年,占地面積達6,500英畝,內有110間房的宅邸、農場、大片森林和數百英畝的公園用地。
威廉在庭上表示:
父母從小就讓他相信,當他年滿30歲時將接管莊園的運營,并且早年間確實有若干塊土地被劃歸給他。
他還聲稱:
父母對他與前高盛銀行家凱爾西·威爾斯(Kelsey Wells)結婚的決定“并不高興”。
然而,其父赫特福德侯爵在證詞中表示,最初確實計劃讓威廉接手家族莊園,但后來改變了想法。
他認為,兒子“缺乏成就”,沒有接受足夠的專業訓練,也沒有相關資質或經驗來勝任管理整個莊園的任務。
他補充說:“我為他能上大學感到驕傲,但他大學期間犯了錯誤,沒有順利畢業。威廉既沒有從事過專業工作,也未積累相關經驗或資格,難以承擔拉格利莊園的管理重任。”
同時,赫特福德侯爵承認,威廉的婚姻“恰好與我改變決定的時間點吻合”,但否認兒媳凱爾西是主要原因。他稱兒子的行為“在婚前就已經開始變化”。
在訴訟中,威廉請求法院解除兩家受托公司的職務,改由一名獨立人士接手。
他的請求也遭到了父母及三位兄弟姐妹的反對,可謂是“眾叛親離”……
對此,主審法官詹姆斯·布萊特威爾(James Brightwell)在判決中指出:
威廉與父母及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破裂且緊張”。
但,這些家庭矛盾不足以構成解除信托公司的理由。
威廉“試圖從根本上否定拉格利莊園的運營方式”,但這種對信托管理方式的全面否定“并不成立”。
最終,法院駁回了威廉的訴求,維持原受托結構不變,宣告他在爭奪祖產的法律戰中徹底失敗。
在這個故事中,也許有些人并不明白,想說這個莊園,作為遺產,不是要按照父母的意愿,想不給誰就不給誰嗎?那就不給威廉唄!
的確,在英國,父母確實有權決定遺產給誰,不給誰。
但為什么威廉還能打官司?
這就要從英國的法律制度和具體案件背景說起。
一、英國法律原則:私人財產歸私人支配
英國法律中的基本原則是“自由遺囑”(Testamentary freedom)——任何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有權通過遺囑或信托,自由決定自己財產的歸屬。
也就是說,只要父母沒有違法,他們有完全的自由不給長子一分錢,也合法有效。
二、那威廉打官司,是想爭什么?
這不是普通的遺產繼承糾紛,而是關于信托管理和預期繼承權利的糾紛。
威廉打官司的依據是:
莊園資產部分屬于家族信托(Trust settlements),而非簡單意義上的個人財產;
他曾被“暗示”會在30歲時接管莊園管理;
他質疑現任受托公司未按職責辦事,要求法院更換受托人。
在英國,信托管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受益人最佳利益”原則,否則就可以訴諸法院。
但前提是必須證明受托人有實際失職行為,而不是因為你感覺自己被冷落了。
所以法院判決的重點不是“你是不是長子”或“你應不應該繼承”,而是:
你有沒有合法理由證明信托公司不稱職?結論是:沒有。
三、英國有沒有強制繼承制?比如說長子一定有份?
答案是:沒有!
英國不像一些歐洲大陸國家有“強制繼承份額”(即子女一定要有一份)。
不過,子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援引《1975年繼承法》(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申請法院干預遺產分配,比如生活困難時要求“合理供養”。但這適用于普通遺產分配,并不適用于家族信托財產,也不適用于成年、獨立、有財產的繼承人,比如威廉這種貴族。
四、莊園不是父母“直接擁有”的私人資產,而是家族信托中的資產
案件中提到的莊園,并不是普通意義上的遺產,而是放在家族信托中的資產,這也是很多有錢人的操作。
在這種結構下:
父母可能是信托設立人(Settlors)或部分受托人(Trustees)
威廉是否是受益人(beneficiary),取決于信托條款
信托資產不等同于父母私有財產,父母不能隨意“給或不給”,但他們能影響管理方式
五、如果威廉是信托的“受益人”,他才有可能獲得財富
如果信托設定他是主要或剩余受益人(比如在父母身故后由他繼承收益),那他未來可能會獲得一部分財富;
但如果信托中明確他不是受益人,或者信托允許受托人“酌情決定”是否分配給他,那他有可能一分錢都拿不到;
從判決內容看,目前他沒有控制權、沒有管理權、沒有收益權。
六、父母的其他財富他能否繼承?
家族的其他私有資產(如不在信托里的房產、投資、現金)理論上屬于父母的私人遺產。
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如果父母立下遺囑不給他,他一樣得不到;
如果沒有遺囑,根據《英國繼承法》,有可能由配偶、子女、或其他法定繼承人平分;
但一般貴族家庭幾乎都會設立嚴格的遺囑和信托來維持財富控制,所以他未來的繼承空間很有限。
七、英國富人為何愛用“信托”?
英國有錢人鐘愛使用信托,不是偶然,而是因為它幾乎是“財富控制與傳承”的萬能工具。
無論是為了避稅、控權、隔離風險,還是為了家族成員“聽話”,信托都能幫他們實現。
1.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一個法律結構,財產的“所有權”被交給受托人(Trustee)管理,用于特定目的或給特定人(受益人)使用。
信托一旦設立,資產就不再屬于設立人本人,而是由受托人代表管理。
父母可以設定詳細規則,比如哪位子女可以享受哪些資產收益,甚至可以規定必須滿足哪些條件(如大學畢業、不得有不良嗜好)才有資格繼承。
在這種安排下,信托中的資產不會因為父母去世而進入普通的遺產繼承流程,也無法被法律強制平均分配。
哪怕子女去法院告狀,法院通常也尊重信托結構的獨立性,只要它是合法成立的。
2.合法繞開遺產稅
英國的遺產稅較高,對富人來說,一筆價值幾百萬甚至上億英鎊的遺產,一不小心就要交出幾百萬給稅務局。
解決方案:將資產提前放入信托。
信托設立7年后(有些甚至更早),資產不再算作設立人的“個人遺產”;
也就是說,不用繳遺產稅,子孫后代可“干干凈凈”接手;
還能通過“遞延受益權”等,保持控制權不放手。
3.控制資產流向:要給誰,怎么給,寫死規則
遺囑可以被挑戰,但信托規則一旦寫好,外人(包括兒女、配偶)幾乎無權更改。信托讓富人可以這樣規定:
只給長子,不給其他子女;
必須年滿25歲才能提取收入;
只有完成某種學業、進入家族公司、結婚對象被批準才有資格分紅;
離婚后不能分走信托中的財產。
這種高度定制化的“控制感”是遺囑無法實現的。
4.防止資產被配偶、債權人、敗家子“糟蹋了”
一旦資產進了信托,就不屬于“個人名下”了。這意味著:
婚姻離婚時,配偶無法主張信托資產;
破產、債務官司、個人訴訟,也不會牽連信托資產;
哪怕子女是“敗家子”或不成器,也無法把信托里的錢拿去揮霍——最多只能領取信托分紅,或由受托人代管使用。
這對家族財富來說,是一種極高強度的“隔離保護”。
5.隱私與靈活性:低調而強大
相比公開的遺產流程,信托操作非常低調:
不需要公開申報或公開遺囑;
可以在完全私下運作下分配收益;
可由專業受托人或公司執行,避免家庭成員互相撕破臉。
這也是為什么很多王室成員、明星富豪都用信托來管理他們的房產、版權、股票等。
ref:
https://www.thesun.co.uk/money/35029421/earl-loses-85-m-estate-family-fortune/
https://www.bbc.co.uk/news/articles/c4g2r0v1ql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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