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5月27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私自放生2.5萬斤外來入侵物種革胡子鲇至江蘇長蕩湖,導致生物多樣性損害,大量死魚對水質造成影響,放生者被判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5萬余元。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的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中的一例。
案情顯示,2020年12月,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將從劉某處購買并由其運至現場的鲇魚25000斤投放至江蘇省常州市長蕩湖。后其投放的湖面陸續出現大量死亡鲇魚。至2021年2月,當地漁政部門累計打撈死亡鲇魚20208斤。
經鑒定,死亡鲇魚為革胡子鲇,系具有極強適應能力、繁殖能力的外來物種,入侵成功將對本土魚類資源和水域生態系統造成毀滅性打擊。涉案投放行為對長蕩湖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主要有兩方面,一是死亡腐爛的革胡子鲇對長蕩湖水質造成的影響,二是未打撈上岸的革胡子鲇對本土魚類及生物多樣性損害。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徐某、劉某連帶賠償違法放生造成的長蕩湖漁業資源直接損失、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專家評估費用等。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徐某投放外來物種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存在主觀故意,且投放革胡子鲇造成嚴重的生物安全風險,威脅國家生物安全,屬于造成嚴重后果的生態破壞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劉某明知徐某購買革胡子鲇投放于天然開放水域,并根據徐某的要求將革胡子鲇運輸至長蕩湖投放現場,構成共同侵權,應對徐某違法投放造成的生態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依法判決徐某承擔生態資源損失3萬元、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用于長蕩湖生態環境修復;事務性費用1.8萬元等,用于長蕩湖生物安全風險防范科普、法治宣傳。劉某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法在發布該典型案例時指出,外來物種入侵是威脅國家生物多樣性、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的重大安全問題。缺乏科學指導和法律監管的盲目“放生”行為會對本地的生態系統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害,并對生物安全帶來巨大風險。本案系全國首例非法投放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案,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從行為性質、生態破壞后果、過錯程度等角度依法認定被告的法律責任,對于引導社會公眾更加重視盲目“放生”可能帶來的生物安全風險,共同維護生態環境,守護綠色家園具有重要意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