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睿被控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的無罪判決解析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4)成刑初字第00348號
判決原文:四川交大揚華科技有限公司、王暉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一審刑事判決書
觀點:銀行承兌匯票的“出具”主體為企業,銀行僅承擔承兌責任,不構成該罪。票據法律屬性的精準把握、構成要件的嚴格解釋、結果危害的實質審查,是金融犯罪出罪的核心路徑。
一、案件事實與核心爭議
被告人陳睿原系興業銀行成都分行武侯支行副行長,被控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指控其在2010年至2013年期間,未核實交易真實性,違規為貴仕公司、住友公司、交大揚華公司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共計5.4億元。涉案匯票均提供100%保證金,到期后全額兌付,未造成實際損失。法院最終認定陳睿無罪。
爭議焦點:
-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具”主體是銀行還是企業?
- 銀行的承兌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188條“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
- 未造成實際損失是否阻卻犯罪成立?
為厘清本案核心問題,需明確兩類票據的本質差異:
對比維度
銀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
出票人
銀行(如工行、建行)
企業(如貿易公司、制造商)
付款人
銀行(出票行或其代理行)
承兌銀行(銀行僅承諾到期付款)
信用基礎
純銀行信用
企業信用+銀行信用擔保
法律行為性質
銀行主動簽發并承擔無條件付款責任
銀行對企業已簽發匯票的付款承諾
票據類型
銀行票據(銀行直接出票)
商業票據(企業出票+銀行承兌)
關鍵結論:
- 銀行匯票的出具主體是銀行,其簽發行為屬于銀行的主動出票,直接體現銀行信用;
-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具主體是企業,系商業匯票的一種,銀行僅作為承兌人對已存在的匯票承擔付款責任,本質上是對企業信用的增信。
- 法律依據
- 《票據法》第19條: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 第 20 條: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 第 21 條: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商業匯票由出票人簽發,一般是企業,而不是銀行,銀行僅對符合條件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
- 《支付結算辦法》第73條: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銀行是承兌人而非出票人。
- 第75條: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 行為性質分析
- 陳睿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在承兌環節僅代表銀行對企業的匯票作出付款承諾,未參與匯票的出具(簽發)
- 涉案匯票的出票人簽章均為企業(貴仕公司、住友公司等),銀行未在“出票人”欄位蓋章,陳陳睿的行為不符合“出具”的形式要件。
- 文義解釋
- 《刑法》第188條“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中的“出具”,特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出票人身份直接簽發票證(如銀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
-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行為屬于附屬票據行為,與銀行主動出票的“出具”行為存在本質區別。
- 體系解釋
- 刑法第189條“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專門規制銀行在承兌、付款環節的違法行為,與第188條形成分工。若將承兌行為納入第188條,將導致立法邏輯混亂。
- 全額保證金與兌付事實
- 涉案匯票均提供100%保證金,到期后全額兌付,未造成銀行資金損失或信用風險。
- “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 根據司法解釋,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情節嚴重”需以實際損失或重大風險為前提。本案中,無實質危害結果,不符合入罪條件。
- 法律要件抗辯
- 援引《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明確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企業,銀行僅承擔承兌責任。
- 提交涉案匯票原件,證明出票人簽章為企業,銀行僅加蓋承兌章,從形式上否定“出具”行為。
- 法律條文限縮
- 強調《刑法》第188條與第189條的立法分工,主張承兌行為不屬于該罪規制范圍。
- 客觀證據提交
- 提供保證金存入憑證、兌付記錄,證明無實際損失,阻斷“情節嚴重”的認定。
- 刑法謙抑性主張
- 即便存在形式違規(如未嚴格審查交易背景),但無實質危害結果時,應通過行政監管手段規制。
- 金融犯罪構成要件的精準解釋
- 對“出具”“承兌”等專業術語的解釋需嚴格遵循金融法律法規,避免脫離行業慣例擴大刑法適用范圍。
- 形式合規與實質危害的區分
-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操作瑕疵(如形式審查疏漏)若未造成實際損失,應通過內部追責或行政處罰處理,而非直接入罪。
- 立法技術的體系化銜接
- 《刑法》第188條與第189條的罪名設置體現了對金融業務不同環節的差異化規制,司法實踐中需嚴格區分行為階段與法律后果。
陳某案的判決通過嚴謹的法律解釋,明確了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行為邊界:
-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具”主體為企業,銀行僅承擔承兌責任,不構成該罪;
- 無實質危害結果的違規行為不滿足入罪要件。
本案對同類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提示司法實踐應避免將“違規”等同于“犯罪”,需以實質危害性為核心審查標準,維護金融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票據法律屬性的精準把握、構成要件的嚴格解釋、結果危害的實質審查,是金融犯罪出罪的核心路徑。
個人觀點,AI 輔助
陳明律師|乾成
陳明,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部副主任、專職律師
社會職務:朝陽區律師協會刑委會委員 北京外國語大學兼職導師
教育背景:中國政法大學 刑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刑民交叉、公司犯罪與企業合規
職業背景:
陳明律師本科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畢業后跨專業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入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學習,讀研期間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績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2010年獲刑法學碩士學位。
碩士畢業后以公務員考試第一名的成績考入北京市某區法院,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先后擔任法官助理、審判員等職務,參與審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國有重要影響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層法院審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強制醫療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信用卡套現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侵犯著作權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聯網公司涉黃案等,發表過多篇刑事審判業務專業文章,對刑事審判程序及實體內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從法院辭職,先后擔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法律部高級經理、宜信金融集團風控部副總監等職務,負責集團法律糾紛案件、法律風險防控等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民商事訴訟、公司法律事務處理經驗。2020年開始以律師身份執業,執業以來辦理多起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當事人及司法機關的一致好評。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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