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的 HR,突然發現一名員工已經三個月沒來上班,既沒請假也沒打招呼。正當公司準備按曠工處理時,卻收到消息:他出院后直接入職了競爭對手公司!
2022 年 10 月,小李入職某人力資源管理公司,被派遣到某旅游公司做綠化工作。2023 年 4 月 6 日,小李因交通事故住院,直到 6 月 30 日才出院。令人意外的是,他出院后并未回原公司,而是在 9 月悄悄入職了另一家企業。2024 年 3 月,小李突然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原公司在 2022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法院判決:勞動關系存續至出院日
這場 “羅生門” 般的糾紛最終鬧上法庭。原公司主張:小李自事故當天(2023 年 4 月 6 日)起未到崗且未請假,應視為自動離職。但法院審理后認定:
小李存在過錯:未及時請假,但住院事實用工單位知曉(曾派人探望)。
公司未盡義務:事故后未催告返崗,且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合同。
關鍵時間點:小李 2023 年 6 月 30 日出院后未返崗,也未補辦手續,法院判決勞動關系自出院日解除,即 2022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有效。
三、裁判要旨:醫療期保護 + 公司催告義務
(一)醫療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處于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無過失性辭退條款(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解除合同。小李住院期間屬于醫療期,公司主張事故當天解除合同的請求被駁回。
(二)解除程序必須 “儀式感”
法院強調:即使員工長期未返崗,用人單位也需履行催告義務。例如,發送書面返崗通知、電話溝通等。若員工仍無回應,再依據規章制度處理。本案中,公司既未催告也未通知,直接認定自動離職屬于程序違法。
(三)員工 “另謀高就” 的后果
小李出院后未返崗卻入職其他公司,法院認為其行為已默示終止勞動關系。因此,小李主張 “自仲裁之日解除” 的辯解未被采納。這也提醒勞動者:跳槽前務必與原單位辦妥離職手續。
四、企業應對指南:三步避免法律風險
步驟
具體操作
法律依據
1. 催告返崗
書面送達《返崗通知書》,明確期限及后果,留存郵寄憑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2. 調查核實
核實員工是否在醫療期、是否存在其他單位入職等情況,必要時公證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3. 依法解除
若員工仍不返崗,召開工會會議討論,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五、勞動者維權提醒:三招保護自身權益
及時請假:突發疾病可先電話告知,事后補辦書面手續,保留診斷證明等證據。
關注醫療期:根據工作年限計算醫療期,例如工作 1 年以下可享受 3 個月醫療期。
謹慎跳槽:離職前確認原單位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避免社保、檔案糾紛。
結語
勞動關系的解除不是 “你不來我就當你走了” 的簡單邏輯,而是需要雙方共同遵守規則。企業不能 “躺平” 管理,勞動者也不能 “任性” 跳槽。本案中,法院既保護了勞動者醫療期權益,也警示企業需主動履行管理義務。只有依法依規處理,才能避免 “雙輸” 局面。
六、法律依據與案例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概述: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條概述: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合同。
第四十三條概述:解除合同需通知工會。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概述:根據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長度。
來源:湖南法治報、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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