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生活后,丈夫卻多次未經妻子同意將孩子帶走,甚至搶奪孩子還導致其受傷。妻子向法院起訴后,法院發出全省首份針對這種行為的人格權侵害禁令。5月28日,湖南省高院發布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公布了此案的具體情況。
本案基本案情是:申請人楊某(女)與被申請人熊某甲(男)婚后于2023年2月共同生育了熊某乙。楊某與熊某甲因婚姻矛盾分居期間,熊某乙隨楊某共同生活。2024年6月、10月,熊某甲及其父母多次未經楊某同意將熊某乙帶走并遷居外地。2025年1月,在楊某與熊某乙在其居住的小區內玩耍時,熊某甲及其父母再次對熊某乙進行搶奪,造成楊某輕微傷、楊某父親輕傷,熊某乙再次被熊某甲帶走藏匿。楊某報警,但尋找孩子無果,遂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法院經審理認為,熊某甲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楊某的監護權,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故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民事裁定,要求熊某甲及時將熊某乙送回楊某住所,并禁止熊某甲及其近親屬實施搶奪、藏匿子女或擅自將子女帶離楊某現居住場所等侵害楊某監護權的行為。同時向楊某住所地社區、派出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其對楊某人身安全進行關注并提示如熊某甲再次發生搶奪行為可以采取相應措施。案件審理期間,法院依托婦聯駐法院的“一站式”反家暴服務中心委托社工向楊某提供幫扶,并積極聯合公安、婦聯等多方協同組織調解,熊某甲主動將熊某乙送到楊某住所地派出所,楊某接到孩子后出具諒解書。
法院認為,近年來,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為離婚案件中的高發事件,由此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嚴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正式施行后,湖南法院針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簽發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案件。法院通過“強化審執聯動、依托社會力量、加深民刑協作”三步走方案,及時下發禁令制止不法行為,與公安、婦聯等部門協作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及調解,化解子女送回執行難題,充分實現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對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穩定家庭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瀟湘晨報記者 曹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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