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現在買不了高鐵票,我今天就想辦法把租賃費履行了,希望你們解除對我的限高。”5月28日,迫于懲戒壓力,被執行人蔡某主動聯系法院履行案款10125元。
蔡某租賃某賓館房間使用,但一直未支付租金。某賓館多次索要無果后將蔡某訴至法院。案件審理中,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蔡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某賓館租賃費20000元。誰知蔡某僅支付部分租賃費后便不再履行,某賓館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第一時間對被執行人蔡某名下財產進行查控,但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依法傳喚蔡某來院后,其承諾三個月內將剩余租賃費全部履行到位。三個月期滿后,蔡某依然未履行還款義務,甚至出國發展業務,執行干警遂依法將其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予以懲戒。蔡某返程時才發現已無法購買高鐵車票,這才有了開頭主動聯系法院要求履行義務的一幕。執行法官對其躲避執行行為進行了嚴厲批評,蔡某表示已認識到自身錯誤,并于當日將剩余全部租賃費履行完畢,案件結清后法院依法解除對其限制高消費措施。
限制高消費是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和有關消費行為、避免惡意逃債行為的重要措施。下一步,漢臺區法院將進一步加大曝光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等懲戒措施力度,營造執行高壓態勢,多措并舉破解“執行難”,以高效執行維護法律權威。
供稿:趙 磊
編輯:鄭 真
校對:鄭 真
審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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