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今天我們聚焦一起由代駕服務引發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代駕司機接單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平臺與司機各執一詞,18萬元傷者賠償到底應當由誰負責?
史某是一名代駕司機。2023年8月的一天中午,史某接到一個代駕訂單,就在趕往代駕地點的時候,和騎著電動車的阿林發生了碰撞。
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蘇綠琴:經交警部門認定,代駕司機負全部的責任。后來,傷者經過鑒定,構成了十級傷殘,就將代駕司機以及平臺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們賠償損失。
事故造成阿林誤工等損失共計18萬余元。然而事后阿林卻并未得到任何賠償,因此便將史某和其所在的代駕公司告上了法庭。
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蘇綠琴:一審法院處理這個案件過程中,認為代駕司機跟平臺是屬于合作關系,所以對于傷者的損失,就由代駕司機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因為平臺在審核代駕司機的機動車的相關證書、證件的時候,存在一定的安全管理責任,存在一定的過錯,就由平臺酌情承擔50%的連帶責任。
對于這個判決結果,代駕司機史某和所在的公司均不認可,二者均認為對方應當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于是便向二審法院提起了上訴。在代駕司機史某看來,自己受雇于平臺,接單期間出現的交通事故,應當由平臺承擔賠償責任,而平臺則認為,雙方簽訂的是《代駕員合作協議書》,雙方是合作關系,史某個人原因發生的意外事故,應當由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蘇綠琴:接受平臺的一些派單,需要穿著平臺規定的服裝,需要相應的培訓等等,我們認為都是平臺為了更好的運營和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所要求的一些規定,但是從這些方面來看,雙方之間并不構成勞動關系的支配性管理的特征。
法官審理認為,從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來看,代駕司機并非直接對平臺提供服務或者勞動成果,而且代駕司機具體的服務內容、時間地點,接單與否都是自己決定的,他對是否接單有著完全的自由度,因此綜合來看,法院認為,代駕司機和平臺之間并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而是一種合作關系。不過如此一來平臺就毫無責任了么?
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蘇綠琴:平臺它是作為管理者,對代駕的司機具有選派、選擇的監督管理責任。在履行的過程中,它對代駕的司機有沒有相應的駕照、有沒有提供相應的證件,是具有審核的義務的。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它沒有履行到相應的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那么平臺它是存在過錯的。
因此法院二審對一審酌情判定的平臺承擔50%的賠償責任予以維持。最終判決史某和所在平臺應各向阿林賠償9萬余元。
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蘇綠琴:作為一個企業,應該盡到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對代駕司機要進行管理監督,對他的服務進行評價反饋。作為代駕司機來說,他同樣不僅要遵守平臺規則,同時也要遵守相應的交通規則,還是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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