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維修年限要求?”這一問題,多數人不明就里。
2025年5月23日,山東某地一名化工企業的員工,在問政平臺咨詢了同樣的問題,并附上了滅火器維修標簽。
目前,當地尚未回應,不過看維修標簽,問題多多。
1.新滅火器不到一年就維修了,不知是用過了,還是漏氣了?
2.維修標簽中,兩年之后的維修設定,顯然是維修企業用某推薦性標準忽悠了企業主管,有強行維修之嫌。
無獨有偶,江蘇網友發出同樣的疑問
2025年4月15日,江蘇某網友在消防咨詢平臺上留言咨詢關于“滅火器定期維修年限?”的問題。
問:《消防設施通用規范》廢止《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 50444-2008)中的5.3.2條滅火器定期維修年限規定,請問后續作業企業是自行制定維修、維護和保養周期嗎?
答[回復人]:防火監督處 回復時間:2025-04-16江蘇省地方標準DB32/T 4444-2023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范(2023年3月6日實施)中對滅火器維修期限有明確的規定,在江蘇省范圍內請參照該標準執行。
筆者查閱了答復中的相關標準,竟然是一個地方推薦性標準(非強制性標準,可不執行)
不僅如此,在此推薦標準中,第7.5.4條堂而皇之將國家強制性標準廢棄的條款又寫入其中。
近日,有網友將此答復公布在網上,引起網友質疑,對“滅火器維修年限問題,到底該如何執行?
關于滅火器維修,維修企業不能拿地方推薦標準忽悠大家…
2022年,住建部與市場監管總局共同頒布了新的國家標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6-2022),其中明確廢止了《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 50444-2008)中關于滅火器維修期限的5.3.2條款。
這意味著,滅火器在日常消防檢查中,如未發現“壓力不足、筒體變形受損、銹蝕或軟管老化等問題”,可以不用按原規定的定期期限送維修機構進行維修換粉(道理很淺顯易懂,滅火器不壞干啥要修)。
正常情況下,可以使用到《消防設施通用規范》規定的報廢年限。
對此問題,山東消防早在2023年已經作了公開回應:“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強制性。該推薦性標準供滅火器使用者參考。”
結束語
消防安全問題來不得半點馬虎,強制性標準必須嚴格執行。推薦標準僅供參考,是國家標準化法的規定,不能變相強制。關于滅火器維修不能拿地方推薦標準忽悠不明就里的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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