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原告宗某某主張被告王某某因資金周轉于2016年7月30日向其借款30000.00元,約定“年息1分”,有借條為憑。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還本付息。雙方對欠本金數額無異議,對于“年息1分”存在分歧,原告主張年利率是10%,被告抗辯年利率是1%。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王某某因資金周轉向宗某某借款30000.00元,約定“年息1分”。對于借款本金,雙方均無異議,故被告應予償還。關于借款利息,雙方存分歧,民間借貸約定“年息1分”,年利率是1%還是10%?對此,《人民法院報》在2021年10月20日有相關記載,同時根據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對利率“分”的解釋:“分,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計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計算”。故,“年息1分”應認定為年利率10%,且該約定并未超過法律規定標準。按照民間借貸的慣例,其利率一般高于銀行利率,如果年息一分按年利率1%計算,則明顯低于銀行利率,顯然非原告的本意,如此計息對原告顯失公平。故,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按年利率10%標準支付相應利息。
判決書送達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案件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年息1分”的利息約定應當如何認定產生較大爭議,原告主張年利率是10%,被告抗辯年利率是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在有相對人的場合,如果意思表示需要解釋,應首先按照所使用的詞句進行解釋。合同文本所運用的詞句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載體,在進行合同解釋時,應優先依據文本對當事人的詞句進行解釋,即文義解釋在合同解釋方法的次序上具有優先性。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在理解詞句所具有的含義時,可以借助辭典、交易習慣以及一般理性人的認識予以確定。根據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中對利率“分”的解釋:“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計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計算”;關于“厘”的含義:“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一厘是每月千分之一”。故,具體到本案中,雙方約定的“年息1分”應理解為年利率10%。當借貸雙方僅存在“利息1分”等類似約定,則應以雙方之間的交易習慣、意思表示等因素加以確定系年利率還是月利率。當然,無論年利率還是月利率,均不能超出法律、司法解釋所保護的上限。
溫馨提示,在經濟交往和日常生活中,當事人應對“年利率X分X厘”和“月利率X分X厘”具有清晰認知并明確約定,避免因認知不清、模糊約定造成自身利益受損以及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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