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胖胖。
這個時代的荒唐,不在于有人干了壞事,而在于干了壞事的人,能理直氣壯地講出“我才是受害者”的邏輯,還能得到系統的溫柔以待。
而真正受苦的人,卻常常需要小心翼翼地證明自己不是“情緒化”“激進行為人”。
胖胖總以為文明是用來懲惡揚善的,結果發現它更擅長調和矛盾、洗凈責任,讓所有的不義都顯得“合理合法”。
有些規則不是失效了,而是運行得太精準。精準到它能準確判斷誰該閉嘴,誰可以撒潑;誰的傷需要被鑒定,誰的委屈只能自咽。于是正當成了代價,防衛變成了過錯。而真正“共情”的,永遠不是那個辛苦勞作、守著底線的人,而是那個最會表演痛苦的人。
底層人的尊嚴,在程序和邏輯面前,反而成了最廉價的消耗品。
最近胖胖刷到蓬勃新聞報道了這么一則荒唐事,拉出來跟大家聊聊:
6月1日,廣西一男子王某,清晨時分溜進果園偷摘梨子。果農李大爺發現后大聲喝止,王某見狀拔腿就跑。
結果跑得太急,一個踉蹌被樹枝絆倒,摔得不輕,正好撞上了地上的鋤頭,鋤頭砸傷了他的腿。
王某事后不但沒有知錯,反而倒打一耙,找到果農李大爺,提出自己受傷是因為“果園里放著鋤頭”,然后你猜怎么著?
王某索賠20萬,說是鋤頭害他摔傷,要李大爺負責!
法院的判決結果更離譜:
雖然王某確實是在偷東西,但“受傷是因為逃跑過程中絆倒”、“鋤頭加重了傷勢”,于是法院判李大爺承擔50%的治療費用,賠償王某35000元。
你沒看錯,李大爺有責任,是35000元!
也就是說,果農守自己的地,被人偷東西,阻止了一下,結果還要賠錢?
這判決要多擰巴有多擰巴,關鍵是它還合法、還判下來了!
說到底,這起案件的核心荒唐,并不只是那三萬五千塊錢,而是整個“誰是受害者”的定義被偷偷換了。
王某是個偷梨賊,這是事實,不爭。
李大爺是個果農,在自己地里守著自己家產,被偷了喊了一嗓子,沒動手,沒追人,更沒設陷阱,結果最后還被定義成“責任方”?
而王某,明明是違法在先、逃跑中摔傷,居然搖身一變成了“部分受害者”?
你說這像不像,有人在扶梯上摔了,然后去找扶梯制造商索賠,說“你扶梯設計得不夠安全”?
或者,有人晚上偷摸進別人家廚房偷米,跑時撞墻上了,結果屋主被判“墻面硬度過高造成次生傷害”?
不只是荒唐,還是顛倒黑白。
法院的判決里有兩個關鍵詞值得玩味:
“逃跑屬自主行為”,但“鋤頭加重傷勢”,于是“雙方都有責任”。
聽著是不是特別像那種辦公室推諉里經典的“大家都有責任”?
但問題來了,果農李大爺的“責任”到底是什么?
鋤頭沒裝彈簧沒設機關,就放在地上,鋤頭怎么就成了“危險物”?那是不是以后每家菜地工具都得貼個警告:偷盜人員勿近?
如果這叫“責任”,那責任的邊界還能剩下什么?
而那句“逃跑是自主行為”,更是諷刺到極致。
逃跑當然是自主的,可那是犯罪現場的“逃逸”啊!不是健身散步摔了,是違法之后在逃跑。
竟然用“逃跑的自主性”來淡化責任,還能反手要錢?這是法院還是劇場?
你仔細琢磨一下,這事要是發生在有門路、有關系、有平臺背景的人身上,可能走不到法院那一步,就已經被“調解”掉了,甚至直接嚇退了。
可李大爺是誰?
一個果農,一個看天吃飯的底層勞動者。
對這樣的人來說,鋤頭不僅是工具,是勞動的依靠,更是他作為守護者最后的一點體面。
可現在,他連這體面都沒了。
不是他做錯了什么,而是他“沒做什么”——他沒有關系、沒有話語權、沒有法律資源,所以,他是“方便歸責”的那一方。
而王某呢?
他確實犯錯,但他掌握了一項“新時代通用的訛人技能”:會哭、會演、會用法律語言講述“我的痛”。
于是法律系統溫柔以待,小心翼翼地權衡、調解、分擔,好像怕稍微說重了會“傷害他的權利感”。
王某并不新鮮,歷史上從來不缺偷雞摸狗的人。
真正讓人寒心的是,這種行為不但沒有受到應有的懲戒,反而在敘事上取得了勝利。
他不只是“索賠成功”,他還獲得了一個“部分受害者”的身份,進而可以名正言順地要求、主張、博取。
而李大爺,則被安撫、被說教、被引導“化解矛盾”,還被賠上了錢和尊嚴。
你能說這個系統是“壞”嗎?不好說。
但它能精準識別矛盾,卻不去追責動因;它調解傷害后果,卻回避價值判斷。
而這套“依法”的邏輯,一旦不再服務于懲惡揚善,只是冷冰冰地“中立”,它就會成為作惡者的外衣、受害者的刀鋒。
不是法治錯了,而是我們對“正義”的期待,被逐漸消解了。
一個文明社會,不是要永遠平衡“雙方觀點”,而是要在明顯的是非前,堅定地站在那一邊。
這個世界需要溫柔,但不該對偷盜者溫柔到麻木。
文明不是要“替每個人都找到一個解釋”,而是要讓傷害不再被獎勵,讓惡行不能翻盤。
不然,再努力、再守法、再講理的人都會開始懷疑,都會無處說理,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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