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時許,建湖縣上岡鎮緯一路與204國道交叉路口,一名男子騎電動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由東向西闖紅燈,當他行駛到路口中央時,由北向南直行的車輛綠燈依次通過,第二、第三車道的直行車輛觀察到電動車,紛紛減速避讓。
此時,第四車道直行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車,視線受到左側車輛遮擋,通過路口未減速慢行,發現電動車時,已經避讓不及,兩車發生猛烈碰撞,電動車駕駛人重重地摔倒在地,事故導致電動車駕駛人嚴重受傷,兩車受損。
事故調查
電動車駕駛人為何闖紅燈?
據電動車駕駛人稱,當時他準備去農田里打藥水,臨近路口時,他看到同向的前方一輛轎車是正常通過路口,所以就沒有注意信號燈,也直接跟著通過了,后來發現對向車輛越來越多,才意識到自己闖了紅燈。
白色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有何過錯?
白色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雖然是綠燈通過路口,但是沒有減速慢行,疏于觀察路面情況,未能確保安全文明駕駛。
責任分析
根據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視聽資料、詢問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明:電動車駕駛人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白色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駕駛車輛途經路口,未減速慢行,疏于觀察,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承擔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交警提醒
1.紅燈務必等一等。闖紅燈行為嚴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造成道路交通擁堵,增加路口交通沖突,極易導致交通事故。通過路口時,無論行人、非機動車,還是機動車駕駛人都要謹記“寧等三分,不搶一秒!”對自己、家人和其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
2.綠燈請再看一看。路口綠燈通過,請減速慢行;路口綠燈起步,請充分觀察。所有人都會犯錯,不要將自己的安全交到別人手上,即使綠燈通行,也可能會碰到其他車輛或者行人闖紅燈,造成事故發生。
3.路口不超齊頭車。紅燈變綠,左側車輛啟動后突然剎停,此時旁邊車輛也應該及時剎停,很有可能是有行人或非機動車闖紅燈,請廣大駕駛員一定牢記,“路口不超齊頭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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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希望不是交通違法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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