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光明日報
本報北京5月28日電(記者王金虎)商事調解作為解決商事爭議的重要方式,具有靈活高效、專業保密、友好經濟等特點,近年來在化解商事爭議、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日,司法部會同有關單位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事調解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旨在促進商事調解行業健康發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
此次,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條例的調整范圍、有關方面的職責、商事調解組織和商事調解員要求,并強調規范商事調解活動,支持涉外商事調解發展。
征求意見稿明確,商事調解組織是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立、開展商事調解活動的非營利法人。設立商事調解組織應當符合相關條件,并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商事調解組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收取商事調解費用。商事調解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申請商事調解組織推薦。商事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應當保持中立,勤勉盡責,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規范。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支持商事調解組織提升自身國際競爭力,開展涉外商事調解活動,到境外設立業務機構。在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允許境外商事調解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商事調解活動。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商事調解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支持商事調解行業自律組織、商事調解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加強涉外商事調解人才培養,積極參與商事調解國際規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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