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促進法》開始實施了,有多種措施保護民企和中小企業的利益,很多人可能還沒關注到。
廣東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在5月份判決一個案例,小公司打贏上市公司。
事情是這樣的:
2018年,上市公司想承包一個建筑工程,找小公司作為中介,上市公司與小公司的合同約定,如果促成上市公司中標項目,小公司獲得中標金額11%的服務費。
項目完成后,上市公司支付了大部分服務費,但還有10.6萬元一直不支付,小公司起訴上市公司要求付款。
但上市公司說,協議約定最后一筆付款條件是,甲方給上市公司支付工程款。
現在甲方已經破產,上市公司多次催都沒拿到余款,所以不符合合同約定向小公司付款的條件。
但剛開始實施的《民營經濟促進法》第68條規定,大公司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小公司付款的條件。
法院因此判決,上市公司在10天內向小公司支付服務費10.6萬余元及違約金。
股權律師盧慶華建議:大公司以后不要在合同設置這樣的付款條件了,合同約定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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