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49人罹難的臺鐵太魯閣號列車出軌事故,工地承包商李義祥二審于29日被判刑12年6個月,較一審判決加重。
2021年4月2日上午,臺鐵408次太魯閣號列車在駛出花蓮縣和仁隧道231米后、距清水隧道前39米處時,與滑落至軌道上的貨車相撞,造成8節車廂全部出軌,49人罹難,逾200人受傷。
根據臺當局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2021年8月公布的報告,事故當天是清明連假首日,各工程應停止施工,但事故工地承包商違反規定,運送廢輪胎到工地存放。由于貨車電量過低,操作人員在施工便道轉彎處熄火,試圖用挖掘機為貨車接電,在拖拽過程中,貨車翻滾墜落邊坡,導致事故發生。
案件于2022年一審宣判時,李義祥因過失致死等罪被判刑7年10個月,涉肇事逃逸部分被判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改判李義祥肇事逃逸罪刑期7年、妨害投標罪刑期10個月,過失致死罪維持刑期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新聞稿指出,李義祥肇事后未通報救護列車人員,反而離開事故邊坡,違反停留現場、實時協助救護被害人義務,改判有罪。另外,當時現場的越南籍移工華文好被起訴過失致死罪,一審被判無罪,二審仍維持無罪。
當日宣判前,由事故家屬組成的團體“太魯閣的眼淚”發表文字聲明,表示希望“聽到來自法院的正義”。
原標題:《臺鐵太魯閣號事故,工地承包商二審獲刑12年6個月》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笪曦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雍凱
來源:作者:中國新聞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