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頒布五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了一系列“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由無錫法院審理的“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糾紛”案入選第二個專題“堅持司法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并刊載于5月27日《人民法院報》第3版要聞。
依法妥善處理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糾紛
維護互讓互諒的相鄰關系
——徐某等六人訴范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01
基本案情
無錫市某花園小區某號樓某單元徐某等全體業主一致簽字同意本單元增設電梯,并于小區主要出入口及單元樓道張貼意見征集單、公示、承諾及圖紙等相關材料,公示期間未收到異議。隨后,該增設電梯項目取得了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并正式開工。居住于某號樓北樓的業主范某認為,該電梯安裝位置影響其采光,侵犯其合法權益,遂多次在加裝電梯施工現場阻礙施工,導致項目停工。徐某等業主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范某排除妨礙,停止對加裝電梯工程的妨害行為。經法官現場查看,該小區已加裝電梯均采用全玻璃方式。
02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某號樓加裝電梯經過本幢房屋相關業主表決同意,徐某等業主系依據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開工備案通知單進行施工,范某實施阻礙加裝電梯的行為,侵犯了徐某等合法權益。依照民法典關于相鄰關系的規定,相鄰關系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案涉住宅增設電梯,將給大多數業主特別是老人、小孩生活帶來極大便利。加裝工程已經充分考慮對相鄰樓棟房屋采光、通風的影響,并盡可能降至最低,范某等相鄰樓棟的業主應當本著友睦鄰里、互讓互諒的原則對待增設電梯工程。本案在判決范某停止對無錫市某花園小區某號樓加裝電梯工程實施阻撓行為的同時,也指出,如加裝電梯后在采光、通風等方面確對部分業主造成較大影響的,亦可就補償問題另行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03
典型意義
民以居為安。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對于提升居住品質,特別是便利老年人出行具有重要意義。本案是一起因老舊小區加裝電梯而引發的相鄰關系糾紛,案涉樓棟加裝電梯事宜已經獲得該棟樓法定比例以上業主同意,程序合法。考慮到某號樓增設電梯可以顯著改善該幢樓業主的居住條件及生活便利程度,且電梯井道采用的是玻璃幕墻,在保證本樓棟業主出行便利的情況下,已盡可能將相鄰及低樓層業主通風采光的影響降到最低,故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認定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鄰及低樓層業主應當對本樓棟業主合理合法使用不動產提供一定的便利。本案的裁判充分考慮了不同業主的訴求,既保障了增設電梯工程的順利進行,也為相鄰業主合理合法行使權利指明了路徑,對于保障群眾安居,促進鄰里關系和諧具有積極引領作用。
04
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黃楓怡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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